長照中心的住民雖然大多時候都是阿公、阿嬤們共同參與活動,雖然年紀都很大又行動不便,對於性方面的需要會比年輕人要少很多,但長者們本質上還是男女有別,難免還是會發生長者們猥褻其他住民、照護人員的狀況。
在2023年7月下旬,就有一位會計說看見一位王姓阿公從身後環抱一位有身障的阿嬤,該名阿嬤事後針對此事將王男告上法院,而唯一目擊到現場的女會計也作為證人被傳喚到庭說明。
開庭時,王男表示自己只是想幫忙把阿嬤扶起來,並沒有非禮的意思,法官也認為證人描述與實際發生事件有落差、針對細節說詞反覆,一審、二審均判王男無罪。
有沒有犯罪事實主要還是以證據來判定,當事人狀態是其次!
雖然檢察官、警察確實有調查證據來讓法官嚴懲犯罪的義務。但除非是比較重大的刑事案件(強盜、詐騙、命案),否則不太可能為了危害範圍不大又沒有急迫性的狀況,動用數十名以上的人力來深入偵查,因為最後就算認定有罪,刑期與投入資源依然不符成本。
要是希望訴訟結果能讓自己更滿意,建議不要報警或提告後就把整個案件拋給檢警處理,自己只是聽天由命、置之不理。最好還是盡量提供相關證據資料,甚至是自己寫書狀,來增加勝訴的可能性。
年齡與身體精神狀態只是減刑無罪要件,無法掩蓋犯罪事實!
我們有時候會在電視上看到一些很荒謬的判決,明明被告犯下重大的刑事案件,卻被法官一句「有教化可能」輕判了。其實會這樣並非被告無罪,犯了什麼錯大家都看得出來,只是因為被告本身的一些特殊狀況無法重判,才會做出難以服眾的處分。
但無論是最後因為有教化可能無法處以極刑,還是身體狀況特殊沒辦法入監服刑,都不影響曾經的犯罪事實,與無罪還是兩碼子事。
判決無罪,為何原告沒有誣告罪的問題?
比起「沒有犯罪」,其實無罪的解釋更偏向於「證據不足」。除了比較極端的無中生有外,大部分的原告通常都是遭受到被告侵害才進而提告,就算最後沒有成立犯罪,只是證據與刑法上的犯罪構成要件不符合、無法證明有犯罪事實,不完全代表真的沒犯錯。
既然只是證據薄弱、並非惡意栽贓,那自然不會有誣告的可能(因為真的有受到危害)。除非是存心想害被告遭受刑罰而惡意捏造事實提告,否則一般的提告敗訴是都不太會觸犯誣告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