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打贏、告贏了,該怎麼要求對方賠償?被告勝訴也能要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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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贏了,但然後呢?為什麼告贏的我什麼都拿不到?到底該怎麼打官司才能幫自己爭取到最大的權益呢?

  打官司贏了,是再開心不過的事,經歷了這麼久的等待、多次開庭,總算得到一個滿意的結果。但贏了,又該如何呢?對方一定會乖乖認帳嗎?還是說就算贏了也還是要聲請什麼東西,才能替自己討回公道?

 

要怎麼知道自己官司有沒有打贏?判決書上會寫誰勝訴嗎?

  法院的判決書上並不會出現「勝訴」或「敗訴」這些字眼,而是會寫「原告之訴駁回」、「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N萬元」、「XXX無罪」、「XXX犯OO罪,處有期徒刑N年,如易科罰金……」這樣更為具體的結果描述,想知道自己有沒有勝訴,得確認判決書上這些文字是否對己方有利,又或是符合預期的結果。

  就算對判決結果感到滿意,但對造或檢察官還有20天的上訴期,必須等到20天後沒人上訴,判決才會正式確定。可見在收到確定證明書前,都不應該高興得太早。

 

原告勝訴,該怎麼向對方索取賠償?

民事訴訟原告勝訴

  勝訴後,法院不會自動幫原告從被告那邊扣款來賠償,還是得由原告自己拿著確定證明至國稅局查詢對方的所得與財產,最後才是到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萬一等不到確定證明,憑判決書來具狀聲請也可以。聲請強制執行之後,法院才會協助原告執行對方的財產來賠償。

  萬一對方是個一貧如洗,根本不打算賠錢的無賴。也還是建議先走一次流程,拿不到錢才請法院核發債權憑證,等對方有財產時再強制執行。但得留意債權憑證是有期限的,萬一在期間內都沒拿到錢,一定要去換發。

刑事訴訟原告勝訴

  賠錢是屬於「民事」責任,就算刑事訴訟這邊告贏了,沒主動爭取民事賠償,法院和檢察官這邊是不會介入的。最好的方法便是在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法院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是不慎錯過,也可以在判決出爐後重新提出民事訴訟。

 

被告勝訴,能要求原告付出代價嗎?

  無論是什麼類型案件的被告,勝訴後第一個想到的不外乎就是「誣告罪」,但想成立誣告罪並非那麼容易,因為除了得有捏造事實外,還得要有「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的意圖(刑法第169條)。光是這樣,民事訴訟、證據薄弱而不成立的刑事案件、因誤會不小心告錯的案子,都無法成立誣告。

  至於民事賠償部分,有時候雖然只是原告的誤會,但這樣頻跑法院搞到被告身心俱疲又帶來生活上的各種困擾。被告可以視情況舉證來要求民事賠償,建議在提告前先諮詢專業律師討論,以免在證據不足的狀況下又一頭栽進訴訟中,弄得自己更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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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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