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怎麼提告?去哪裡告?報警就可以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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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告人該怎麼辦?是要去警察局直接報警嗎?為什麼有人說報警沒用?報警後如果警察沒幫忙處理該怎麼辦?如果不想報警也可以自己告嗎?其實提告沒有這麼難,也沒有規定一定要報警還是去地檢署。只要了解備案、報案、自訴、公訴的區別後,選擇喜歡的方式來走就可以了。

  每當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最直覺反應就是「提告」。但對於一生中完全沒上過法院的大多數人而言,根本不知道要怎麼告。也有人甚至在上網查資料後覺得提告太過麻煩,想說直接去報警,把責任都拋給警察,認為警察會幫忙辦。但其實提告並沒有這麼隨意,加上大部分會想提告的案件都是生活中發生的「罵人」、「欠錢」等,警察也不是每種案件都能提供協助。

  請注意,權益受到侵害的不是警察,警察沒有義務每個案件都那麼積極幫忙處理。今天就在此介紹「提告」和「報警」的差別,希望有需要的網友們能在看完解說後,知道該用什麼途徑來替自己討回公道。

 

什麼案件可以報警?只要報警就有警察幫忙處理嗎?

  報警也有分為「備案」與「報案」,兩者雖然只差一個字,意思卻差很多。

  備案比較像是「留個紀錄」,主要用在「不想提告的刑事案件」及「無刑事責任」的案件。警察會在備案後製作工作紀錄表,將事件紀錄留存。但如今我們警力已經嚴重不足,這種沒提告的備案,警察大多時候不會那麼積極偵辦(畢竟有更重大的案件得處理),唯一在備案後警察會積極偵辦的案子只有「非告訴乃論」(刑事訴訟法規定得在得知案情後主動處理)。雖然備案看起來很沒用,但也不完全沒好處,像有些時候已經私下談和解的小糾紛(如:車禍),可以在發生後到警察局備案,萬一對方過幾天反悔來「找麻煩」,就不怕在警察面前百口莫辯。

  報案則是與大多數人認知的「報警提告」比較接近,在報案的時候告訴警察有人犯罪自己受到侵害希望警察可以幫忙調查且找出罪犯。像「走在路上莫名被人打」、「車禍被肇事逃逸」、「東西遭竊」,因為根本不知道對方是誰、難以追究,就會建議到警局報案。所以如果想要提告,就得確定自己有確實「報案」。

 

怎樣的情況建議自己告?不報警直接提告有那些好處?

  與前面的報警一樣,提告也有「自訴」及「告訴」兩種,其中「自訴」就是「不透過檢察官」來「自己蒐證、自己告」,依照目前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必須要委任律師處理,故在此就不多加贅述。

  至於「告訴」,則是將想告的對象、手邊證據、希望調查的證據都告訴檢察官(可按鈴或寫狀),再由檢察官協助調查犯罪事實,發現有犯罪嫌疑,便會「起訴」被告。很明確知道對方的身分手邊能提出部分犯罪事實的證據(或給予檢察官蒐證的方向),去地檢署會更有效率。尤其很多犯罪證據都具時效性,警察在處理案件也是以比較重大又具急迫性的為主。加上警察沒有起訴人的權利,證據調查完畢後依然要送到地檢署,這中間可能已經半年都過去了,萬一檢察官認為證據不足想更深入調查,有些證據早已不復存在。

  所以,像是「網路罵人」這類偏向私人恩怨的小案件,最好還是在剛發生後不久的情況下自己到地檢署提告。日子一久可能證據都不見了,就算檢察官想起訴也愛莫能助。

 

為什麼金錢糾紛報警沒用?民事訴訟只能自己告嗎?

  日常中大部分的金錢糾紛都屬於民事案件,沒有「犯罪」問題。警察主要負責「抓對社會有危害的人」,買賣糾紛、債務問題、遺產爭奪、離婚訴訟都屬於私人恩怨,公家單位就不會動用那麼多人力資源幫忙處理。當然民事訴訟的證據,也得由當事人提供,法院頂多授權當事人調閱地籍謄本的權利,其他部分都只能自己來。

  其實換個角度想就明白,像是「離婚」這種私人問題,還要警察或檢察官介入不是很奇怪嗎?明明只是個性不合想離婚,為什麼要弄得像罪犯一樣讓警察來家裡抓人呢?民事問題還是想辦法自己處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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