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辜被告,收到傳票可以不理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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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儘管知道自己是無罪的,對方提告也告不成,但為了要協助釐清案件特地請假跑一趟法院或地檢署,實在有夠麻煩。而且現在假檢察官的詐騙案那麼多,說不定那張傳票是假的,根本不用想那麼多。但如果真的把傳票想得那麼簡單,又萬一傳票是真的,這麼消極對待恐怕就要倒大楣了。

 

被告收到傳票該怎麼辦?

  無論是刑事傳票還是民事傳票,上面都有寫傳喚身分、傳喚原因、應到地點。原則上,只要依傳票指示前往即可。但如果因為嫌麻煩或覺得事不關己就不想去,根據案件類型不同,將會碰上不同後果,被告要自行斟酌值不值得冒險不出庭。

 

💡收到刑事案件傳票不出庭

 

⚖刑事訴訟法第71-1條第一項

  •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刑事案件的被告又無故不到場,法院或地檢署可以請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至被告住家將被告拘提到場。刑事案件往往會存在一定的嚴重性,沒有被告的說詞或從被告方面瞭解到事件經過及證據,不能擅自決定要不要起訴或判刑。如果經過拘提還是找不到人,法官或檢察官很有可能會發布通緝。若不想搞到那麼嚴重,還是盡量準時到場協助釐清案情。

 

💡收到民事事件傳票不出庭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一項

  •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民事訴訟案件不會有檢察官,會發出民事庭傳票的只有法官。由於民事案件是處理人民間私人問題,就算不願出庭,也不能像前面的刑事庭那般叫司法警察到家裡拘提到場或發布通緝。但該審理的案件還是得審理,不可能因為有一邊當事人無故不來就不了了之。所以,為了讓案件順利進行,有到場的一方可以聲請只依照自己在法庭上的說詞進行審理;多次通知不到,法院也能依職權僅一方的說法判決。像這樣連解釋的機會都沒有,法官全憑對方的說法來審理,對沒出庭的一方來說非常吃虧,如果真的沒空出庭,可以請訴訟代理人代為出庭,不然就是寫一張答辯狀將意見傳達給法院。

 

要怎麼確定傳票是不是真的?

  無論是由法院還是地檢署發出的傳票,上面都只會有要求到場的相關訊息,不會有「要繳多少錢」這類要求。倘若收到的傳票上有此類內容,可以百分之百認定是假傳票,可撥打165專線或報警,以免有更多人受害。

  此外,傳票上都會有書記官與法官/檢察官的姓名、法院或地檢署的電話、書記官的分機號碼。對傳票有任何疑問,都可以直接打電話去詢問。千萬別以為那是官方的內部電話普通民眾不能隨便打,法院再怎麼說都是為民服務的公家單位,為民眾解答訴訟上的疑問也是應該的。

 

工作很忙、距離遙遠,收到傳票不方便出庭怎麼辦?

  案件原則上會由被告住所地或居所地的法院管轄(與不動產有關的訴訟則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就算再怎麼遠也不太會有要到外縣市的問題。但如果實在真的很不方便,可以如前面所說,直接撥打傳票上的電話及分機號碼找到負責該案件的書記官,告訴書記官自己的困難之處。也可以撰寫請假狀或改期狀,提出該時間不方便到場的證明,讓法院或地檢署幫忙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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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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