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收到外縣市傳票,不方便到場,可以不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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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反正是別人的事,為了當證人還要辛苦搭車花錢感覺好麻煩,根本不想管!」會這麼想確實是人之常情,但如果不只是想在心裡,還身體力行對傳票不聞不問,那恐怕要倒大楣。

  收到傳票,原本以為自己不知道什麼時候在哪裡得罪人被告,仔細一看發現是證人的,虛驚一場。但過沒多久煩惱又來了,發現開庭地點在外縣市,如果要為了當證人特地跑一趟法院,不但要請假被扣薪水,又要額外花一筆車費或油錢,就覺得很麻煩。

  而且當證人感覺是很吃力不討好的事,儘管說的都是實話,但總是因為自己得罪其中一方,萬一被告是自己的朋友,說實話可能會害自己人坐牢,說假話又有偽證罪問題,可以的話根本不想出庭,但都已經發傳票到家裡了,還有辦法假裝不知道這件事嗎?

 

刑事證人一定要到,沒正當理由不能不出庭!

⚖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1

  •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一項

  •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刑事案件的罪犯往往會對民眾的人身及財務安全帶來影響,因此刑事庭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一定會格外謹慎小心,盡可能釐清案件經過,以免冤枉好人、放走壞人。所以證人身上背負的可不只有來自雙方當事人間的人情,還有社會大眾的權益。如果證人不到場,不但會讓案件審理進度擱置,還可能產生更大危害。

  所以刑事庭法院或地檢署如果遇到證人不配合的狀況,會請司法警察或資法警察官前去拘提並開出行政罰鍰。所以無論再怎麼麻煩,只要沒有正當理由,都不能無故不到庭,就算不想去或不方便也該與書記官聯繫。

 

遇到哪些狀況可以拒絕當證人?

⚖刑事訴訟法第180條

  1.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1. 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2. 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3. 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
  2. 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

 

  有些人與原告、被告有血緣或身分上的關係,往後的好幾十年都還是有很大的機會共同生活或碰面,當證人可能會說出一些對當事人不利的話,雖然當證人是為了社會福祉,但如果因此和家人產生嫌隙,是相當要不得的。所以,如果有條文內提到的狀況,就能拒絕「證言」。

  為什麼說拒絕證言,而非拒絕當證人呢?因為有些案件常常不只有一個當事人,自己的家人可能只是原告或被告的其中之一,被允許不作證的部分也只有那一部分,其他不涉及親情的事項還是得履行證人義務。

  當然,法律上並沒有這麼不彈性。如果出現身體不舒服這類真的無法當證人的事由,還是可以跟檢察官或法官請假的。

 

距離真的太遠,不想花錢搭車出庭當證人怎麼辦?

⚖刑事訴訟法第194條

  1. 證人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但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不在此限。
  2. 前項請求,應於訊問完畢後十日內,向法院為之。但旅費得請求預行酌給。

 

  只要證人有按照規定出庭,都能在開庭結束後向法院領一筆車馬費。但如果是不主動出庭,被司法警察拘提到場,恐怕就無法要求拿到任何費用。在民事方面,證人費其實也算是訴訟費的一部份,在審理結束後會由敗訴方來負擔,但證人可以在案件結束前先找法院拿,法院再向有義務負擔裁判費,所以就算是不強制到場的民事庭,還是有證人費可以拿,不用擔心大老遠跑一趟不但什麼好處都沒有還得虧本。

 

證人可聲請遠距開庭不到場

  司法院其實也考慮到證人及鑑定人為了協助審理案件而到場很麻煩,便開始「法院遠距訊問作業」。讓有需要之人透過電話、電子郵件、寄信來聲請遠距開庭。當然也可以在有出庭時直接向法院聲請,往後就不用再這麼辛苦冒著走出法院被當事人尋仇的風險,特地大老遠跑一趟只為當證人。(詳情請參考: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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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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