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火意外燒死人?因不確定故意被認定蓄意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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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為和母親發生口角,就持汽油焚燒住處導致父親命喪黃泉。儘管當事人已經認罪並懺悔,依然無法掩蓋悲劇發生的事實。

  家住台南市的醫學系女子劉瑀涵在三年前與母親吵架,一氣之下買汽油焚燒住處。雖然媽媽和弟弟有被順利救出,但父親因無法及時逃離而命喪火窟。劉瑀涵被台南地院依照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縱火罪等判處她12年有期徒刑,入監服刑前還必須先至特定場所監護2年。上訴二審後,台南高分院在1月18日將刑期改判為10年。

  高院法官認為,劉瑀涵犯案時為「病情急性期」,雖然經過療養後病況有好轉。在審理時她也當庭承認自己縱火,劉女的媽媽和弟弟也懇求法官給她一個機會。至於保安處分,則是擔心劉瑀涵再犯所決定的結果。

  儘管劉女表示不知道後果會這麼嚴重,辯護律師也認為被告為刑法第19條第一項所規定之「心神喪失不罰」。但法官認為劉瑀涵的放火動機明顯,犯案後立即離開現場,可見存在著「殺人的不確定故意」,不符合不罰的要件。

 

什麼是「不確定故意」?

⚖刑法第13條

  1.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2.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適用之法領域:刑事

  所謂不確定故意(或謂間接故意),從我國刑法第13條第2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規定以觀,係指行為人對於結果發生可能性有相當的預見,亦即行為人認識結果發生之危險性,縱然沒有希望其發生的意志,卻有放任發生的意思;此亦為學理上所稱之容認主義。

(來源:司法院

  簡單來說,就是「明知道有可能發生卻還是去做」、「真的發生了也無所謂」。舉例來說:如果將花盆從三樓窗台往下丟會掉到馬路上,若正好有路人經過很有可能因此被砸中受傷。已經想到可能發生的後果卻還是故意為之,就是所謂的「不確定故意」。
  這和一般故意最大的區別在於,不確定故意對結果產生的心態比較被動。拿殺人罪來說,我們會想到的故意行為就是直接拿刀攻擊對方頭部、頸部等要害;不確定故意則是會比較偏向本案的縱火,受害者可能及時逃脫或命喪火窟,明知道會可能會出人命卻還是去做,這與故意殺人並沒太大區別。

 

保安處分是必須的嗎?

適用之法領域:刑事

  • 解釋一:
      保安處分是屬於刑法中以替代自由刑之方式,避免犯罪行為人再犯措施的總稱,例如要求犯罪人進行強制治療,或是將犯罪之青少年交付保護管束。
  • 解釋二:
      刑法對具備完全責任能力的犯罪人,透過刑罰來處罰犯罪人;另一方面,對於不能使用刑罰制裁,但仍具備危險性的犯罪人,或對於僅用刑罰無法改善的犯罪人,則適用保安處分以維護社會安全或預防再犯。

  本制度是受到十九世紀末期刑法理論中盛行實證主義的影響,基於防衛社會或彌補刑罰之不足,對於無責任能力,無法適用刑罰或減輕刑罰之人,所使用的處理手段。其目的並不在於回顧性的懲罰,而在於展望性的犯罪預防。關於執行程序,規定在保安處分執行法中。
  保安處分的目的多樣,可分為:感化、治療、監督與隔離等。規定在刑法第十二章,第86條到99條,分別敘述如下:(一)感化教育(二)監護處分(三)禁戒處分(四)強制工作處分(五)強制治療處分(六)保護管束(七)驅逐出境。

(來源:司法院

  像案件中的劉瑀涵因為身心疾病鑄下大錯,法官擔心她刑期滿出獄後再次犯案,便要求她進行保安處分來防止再次犯案。保安處分的方式有很多,像這類因身心狀況犯案者,通常會強迫接受治療及要求服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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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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