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後前任不還東西?送出去的東西可以要回來嗎?

Bride arrival at the groom's ho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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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愛的時候什麼都好,分手時清算得乾乾淨淨。如果在交往期間曾經免費幫忙還債、送大量名牌,分手後想全部討回是再正常不過的,但想要拿回來就顯得有點輸不起了。

  一位家住台北的許姓男子,在交往期間為了討李姓女友歡心,買了不少名貴的禮物送給對方,從名牌包到名錶都有。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便是一輛保時捷跑車,該車的車款及顏色都由李女親自挑選,甚至車牌號碼還用許男自己的生日,要價439萬元。
  但當他們分手後,步上了不少其他情侶的後塵。許男開始多次上法院對李女提告侵占罪,說保時捷跑車只是借名登記在李女名下,沒有贈與的意思,但李女表示那車輛的牌照稅、燃料稅都是自己在繳納,甚至購入時還是許男讓她挑選車款及顏色,還找了車行銷售員來證實李女的說法。
  本案最終還是被檢察官給予了不起訴處分,其實這輛車許男已經提了多次再議,至少的到了五次不起訴處分。

 

借名登記要怎麼拿回來?

📖借名登記

  指雙方約定由一方將自己的財產以他方的名義登記,但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則同意就該財產以自己的名義出名登記的契約。該契約內容,若未違反法律的強制禁止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原則上應承認其法律上效力。

(來源:司法院

 

  借名登記在台灣其實相當常見,無論是為了躲債、隱匿財產,還是想要避免法律上的某些資格限制,都是讓所有者想借名登記的原因。借名登記本身就存在著諸多風險,萬一出名人(被借名登記者)背著物主把借名登記的車輛賣出,牽扯到的恐怕就不只有單純的消費糾紛了。

  因此,如果不希望自己因借名登記遭到「背叛」而損失慘重,在借名登記前別忘了保留相關證據以便之後萬一發生爭議時,還能提出證明「這東西是自己在用」,否則很難讓人信服不是隨便看到一個喜歡的東西就佯稱是自己的。

  本篇只簡單提及有關借名登記的定義,如希望了解更詳細的借名登記相關資訊,可參考【借名登記的注意事項與自保方式】一文,內有詳細說明。

 

追求禮物事同贈與?贈與有辦法撤銷嗎?

⚖民法第 406 條

  • 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民法第416條第一項

  •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1. 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2. 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民法上確實存在贈與撤銷的法規,但必須有法律上規定得先決條件在先,否則每天大概充斥著許多送出後悔想取消的狀況,法院光是為了處理這類案件就每天忙不完了。

  目前只有「侵害贈與人或其家人」及「應扶養贈與人不扶養」這兩種狀況才能撤銷贈與,可見常見的「送出後悔」、「分手後想討回」都不能構成撤銷贈送把禮物拿回來的理由。

 

不起訴處分可以一告再告嗎?

⚖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一項

  •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253條、第253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經不起訴處分的案件如果沒有刑事訴訟法260條內提到的情況,就無法再起訴。但如果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可以具狀表明不服理由聲請再議。但如果受不起訴處分太多次,那再繼續聲請再議恐怕也沒太大意義,會建議找尋其他新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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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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