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東西忘記帶錢?這種「情況」恐觸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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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候匆匆忙忙出門,嘴巴理默念:「手機、鑰匙、錢包」可是東落西落,總有樣東西忘記帶,但假若我今天忘記帶錢,餐點做好我才發現,會發生什麼問題呢?

  先前永和一名唐氏症少年向店家點餐,其因未帶現金而無法付款導致老闆報警,最終發生許多爭議,這個事件雖然雙方各有其理所在,但假若我是顧客遇到這種事情我能怎麼做?那假若我是老闆,處理方式又有什麼不同呢?

買東西忘記帶錢會有法律問題?

  基本上是不會的!刑法339條第一項詐欺罪的構成,在當事人行使詐騙行為的前提是他要有將物不法所有的意圖,也就是說,買東西前就是不想給錢還用行動騙老闆說我付得起錢,這樣才能構成詐欺罪,而並非老闆覺得他被騙了就構成詐欺罪喔!

  可是如果我一開始就想吃霸王餐,我每次去都說我下次會付錢,然後撞事夭夭(?),此時因為我從頭就不想付錢吃東西,也就是自始對餐點有不法所有的意圖,那當然就會構成詐欺罪!所以不要以身試法!

⚖️刑法第339條第一項(詐欺罪)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買東西不付錢有什麼罪可以告?

  今天如果是老闆遇到客人想吃霸王餐,法律上我有什麼動作可以採取呢?其實上述永和事件,老闆的做法並無大礙,在民法自力救濟的規定下,老闆為了保護自己的債權(也就是餐錢),是可以對他人的財產或人身自由做限制。

  但在採取自力救濟的行動後,必須得要及時向法院聲請處理,所以較好的方式即為遇到這種情況先報警,然後再向法院聲請處理,是為合理且合法保障自己權益的方式喔!

⚖️民法第151條(自力救濟)

  • 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

⚖️民法第152條第一項

  • 依前條之規定,拘束他人自由或押收他人財產者,應即時向法院聲請處理。

買東西沒帶錢,我該怎麼做?

  假若換個角色,我今天真的只是忘記帶錢出門,那我該怎麼辦?其實習慣上而言,無論押證件或是鑰匙等等重要物品給老闆,再抱著誠摯的心立刻趕往家裡拿錢,其實都是常見的方法,但假若今天由警方出面,此時適當釐清真相也不乏是個方法,雙方心平氣和才是解決事情的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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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
林 裕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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