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火殺人犯被改判無期徒刑的原因

刊登:
本院110年度矚上重訴字第1號被告曾文彥殺人等案件,於民國111年2月16日上午9時28分宣示判決。(二審)

  駭人的曾文彥縱火案二審撤銷了一審的死刑,改判處無期徒刑。這樣的轉變讓社會大眾罵聲連連。
  2019年末,台南玉井真理佛堂在半夜大多數人都在睡覺的時間遭到曾文彥縱火。雖然有人很快就發現失火,但火勢難以撲滅,加上佛堂本身是木造建築,蔓延迅速,有七人不幸因火災身亡。
  曾文彥縱火時也不慎燒傷自己,到場的警察因為他搶過警槍對他印象深刻,加上曾文彥心虛可疑的舉動被警察懷疑他與這起火災有關係,就把他帶回警察局,並揭發這場火災的陰謀。

  原來曾文彥自幼就是地方頭痛人物,年少時期就犯過竊盜罪。會進入真理佛堂居住也是因為少年法庭的庭長希望可以用宗教的力量喚回他的良心,沒想到性格依舊,還時常跟佛堂的人發生爭執,只好請他搬離。沒想到庭長的弟弟一家人和在他入住時對他十分關照的陳姓夫妻都葬身火海。
  曾文彥說,因為母親認為自己已經成年,不想再每個月給他生活費,無處可去之下才想回真理佛堂居住。因為他住在佛堂的時候給不少人帶來麻煩,負責人才拒絕讓他搬回來。沒想到讓曾文彥因而動了殺機。

 

縱火殺了這麼多人,為何還能躲過死刑?

  明明犯罪行為重大卻能逃過死刑,通常都是有精神疾病,曾文彥自然也不例外。判決理由就提到,曾文彥從小就有「過動症」、「發展遲緩」、「情緒障礙」、「行為規範障礙」,因此而產生「反社會人格障礙」。
  就因為他存在著嚴重精神障礙及心智缺陷,在法律及行為上的辨識能力比一般人弱。雖然不屬於刑法第19條的減刑要件,但依然適用「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49點」前段:「締約國應避免對於面臨特殊障礙難以在與他人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自我辯護的個人,如存在嚴重社會心理和心智障礙而阻礙其進行有效辯護的個人,208以及道德可非難性有限的個人判處死刑。」不得貿然判處死刑。

 

刑法上的減刑要件是什麼?

⚖刑法第19條

  1.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2.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3.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將條文翻成白話就是「因為精神、心智狀況問題缺乏辨識能力犯罪不罰」,但如果是「明知道自己有精神疾病又不去看病或吃藥」、「故意讓自己陷入心智或精神有問題的狀況(吸毒、喝酒)」,所犯的罪不能減輕或降低罪刑。

  立法者在制定法規時,其實早就想過可能會有鑽漏洞的狀況,所以已經盡可能以但書來預防這些例外狀況。不過就算是這樣,還是會有很多讓人覺得罪大惡極無法減經罪責卻依然被減輕其刑或無罪的情況。台灣就算不是聯合國的會員國,不少法官在審理案件時還是會忍不住參照兩公約規定,才會常發生這種「每一審級法官判決結果不同」的狀況。

 

燒傷在路邊向警察求助也算自首嗎?

  雖然審理法官也不認為他有自首,但這話題在本案中也頻頻被拿出來詬病。多數人也都覺得曾文彥是「被火燒到在路邊求救」,和自首相差甚遠,不應該因此認為他有自首而被減刑。先不管當下是什麼情況,是否符合自首還是得看罪犯的想法。如果找警察是為了坦承犯行,那沒話說肯定是自首,只是求救甚至在遇到「老面孔警察」時還想逃跑,那毫無疑問根本不算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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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
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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