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門在外依舊要規矩——妨害秩序罪

刊登:

妨害秩序的定義相當廣泛,除了我們較常聽到的「恐嚇危害安全罪」外,連「毀損國旗」都被包含在內。所以在得知觸犯妨害秩序罪的同時,更該了解真正觸法的主因。

  學生時期,我們要遵守校規、班規,如有違反就必須接受如勞動服務等懲處。出社會後也是一樣,在公司要遵守公司的規定、去超市購物也得依照店家習慣排隊……就因為我們太過習慣這些早已根深蒂固的秩序、將其視為常識,因此我們不太會出現破壞秩序的行為。但這並不代表秩序沒有存在的必要,因為我們無法保證秩序在每個人的觀念中是一樣的,用法律制定統一的標準,遇到違反秩序的情況才會有讓人信服的評斷依據。

 

法律上的「秩序」

 

📖妨害秩序罪

  泛指刑法第七章危害公共秩序及安寧之各種犯罪。以刑法第150條「聚眾施強暴脅迫罪」為例,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不論事前約定或隨時加入,如在場施強暴脅迫,而危害於公安,該條規定處罰首謀、下手實施或在場助勢之人。

(參考來源:司法院官網

  妨害秩序罪其實是刑法第七章全部法條總稱,並非單指特定一個條文,也就是只要犯下第七章內的條文之一,都能算是觸犯妨害秩序罪。其中比較常聽到的就是「公然聚眾」,當然也有其他涉及軍法或破壞國旗這類比較冷門的罪刑。雖然觸犯不同條文的刑責可以說相差甚遠,但其無一例外都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而誕生。

 

常見的妨害秩序罪

 

💡聚眾鬥毆(聚眾施壓脅迫、在場助陣)

 

⚖刑法第149條

  •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50條

  1.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1.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2. 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

⚖28年上字第3428號

  • 刑法第150條既屬妨害秩序之一種犯罪,則在實施強暴脅迫之人,自須具有妨害秩序之故意,始與該條之罪質相符,如實施強暴脅迫,僅係對於特定之某人或其家族為之,縱令此種行為足以影響於地方上之公共秩序,仍以缺乏主觀的犯意,不能論以上述罪名。

 


 

  我們有時候會在電視上看到的KTV打群架事件、餐廳酒後口角都算是此類,雖然這看上去只是兩群人在公共場合鬧事,但其實已經嚴重影響到社會秩序安全,因為我們無法確保其他正常的消費者或路人會不會被不幸波及到紛爭中,才會將此視為危害社會秩序安全案件。因為不希望有群聚現象發生,法條會連同在場的「一夥人」也一同懲處,就算沒動手只是站在一邊看,只要被認為是來湊人數、助陣,也會被列為當事人之一。

  但如果是對像場所分明,像是刻意到他人住處尋仇、討債,由於不會影響到整個社會秩序,就不算在聚眾鬥毆的範圍內,僅能依情況按其他罪刑來懲處。

 

💡恐嚇公眾罪

 

⚖刑法第151條

  •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經轟動一時的「2014年台北捷運隨機殺人事件」發生沒多久,不時有一些不知道是想出名還是有心理疾病之人喜歡在網路上發表「也想在某公共場合做同一件事」的問題發言。先不論那些只是隨便說說還是真的有計畫,光看到就相當嚇人了。當然,像是「謊稱車站有爆裂物」、「想在學校放炸彈」也能屬於本條的「恐嚇公眾罪」。

  但萬一不只是隨便講講,而是已經犯罪或預備犯罪(在住處搜出犯案用品或筆記),恐怕就要以其他更重的刑罰來懲處了(危害他人生命安全會處罰預備犯)。

 

💡蠱惑他人違法犯罪

 

⚖刑法第153條

  •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1. 煽惑他人犯罪者。
    2. 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這很明顯是唯恐天下不亂的行為,如果因犯下此罪被判刑,其實要覺得慶幸。萬一對方真的犯罪了,被發現是經由指使,那就要被當作教唆犯以同罪來論處。

  且此條由於是屬「妨害秩序」,所以除了要公開,還必須符合「煽動多數不特定人」這項要件。當然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也會視情況來判斷是否觸法,萬一只是在線上遊戲社團或公版上發「殺了某人」,但實則指在遊戲裡的殺害並非現實,就要那麼嚴肅進到法院,也有點太過離譜。

 

💡假冒公務員

 

⚖刑法第158條

  1. 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 冒充外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亦同。

 


   

  假冒公務員的狀況可以說幾乎天天都在上演,但真的要觸犯本罪也沒那麼容易。時下正流行的「假冒檢察官詐騙」,雖然確實是假冒公務員,但與本條文第一項提到的「行使其職權」有很大的衝突,因為檢察官並沒有「騙錢」這項職權,如果是想利用公務員的身分來騙錢,比較偏向詐欺罪

  這比較偏向於明明自身不是公務員或失去了公務員身分,依然以該身分自居來做公務員才可以做的事,像假冒警察進行酒測、假冒公立學校老師教書等。但一般來說不會這麼無聊在漫無目的的情況下來假扮這些公務員,原則上還是為了犯罪而冒用公務員身分之人會比較多。

 

其他刑法上的妨害秩序罪

⚖刑法第152條

  • 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阻止或擾亂合法之集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54條

  1. 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犯前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155條

  • 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56條

  • 未受允准,招集軍隊,發給軍需或率帶軍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57條

  • 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59條

  • 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60條

  1. 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 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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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
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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