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登記遭對方否認?律師道出返還請求的舉證方式!

house
刊登:
如果把房子登記在他人名下,事後遭他人否認借名登記該怎麼辦?在法律上本來房子登記在誰名下,誰就是房子的所有權人,但若雙方已經有契約能證明對方只是名義上的所有權人,依據最高法院104年台上第64號判決,是有機會能要得回來。

在台灣借名登記是一種少見的文化,早期因為許多人都以此方式脫產規避責任,當時法院比較傾向判定無效,但後來法院已經慢慢傾向開放的態度了。

借名登記是否違法?法院對此怎麼看?

借名登記其實就是買房的時候,把房子掛名在他人名下,大多時候都是家人或親友,也有投資客會之間會互相找人頭掛名,大多都是因為稅務、身分、等原因,對法院來說,只要內容不違反強行規定、公序良俗就有效。

而借名登記時若有立契約,因不屬於民法明文規定的契約類型,實務上會比較適用「委任」的相關規定,因此「可隨時終止借名登記關係,要求返還」。

借名登記被否認要如何請求返還?

根據最高法院判決的先例(通常法院都會參考),如果雙方有立下契約證明,大多情況都是能要得回來,因此在借名登記時最好先跟對方簽訂合約,將雙方登記的關係說明清楚,證明對方只是名義上的所有權人,這些糾紛通常都是發生在親人之間,就是因為人情世故或不知道如何寫合約,最後要求返還的時候才被翻臉不認人,反而投資人之間在這方面都做得比較確實。

最高法院 104 年台上字第 64 號判決:「按所謂借名登記契約,乃當事人約定, 一方(借名者)經他方(出名者)同意,而就屬於一方現在或將來之 財產,以他方之名義,登記為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人,該出名者僅為名 義上之所有權人,實質上仍由借名者享有該財產之使用、收益及處分 權,並負擔因此所生之義務。其屬無名契約之一種,性質與委任契約 類似,尚難認係要物契約。」,

借名登記時沒立契約,舉證困難怎麼辦?

如果借名登記時沒有立下契約,還有兩個比較常見的舉證方式,「1.資金流向、2.實際使用或收益」資金流向顧名思義,就是從房子的頭期款到貸款,最好到稅金都是自己繳納且有留存證明,而實際使用或收益就是實際居住或收租金之類的。即便如此舉證也不一定能成功主張「借名登記返還」,而且實際情況有時會比較複雜。

較困難的地方是對方已有登記所有權人的事實,您若連證明對方是掛名的契約都沒有,基礎上需要負擔的舉證責任會很大,因此手邊如有能證明借名登記事實的對話紀錄,或其他相關證據加以佐證會更為妥當。

文章最後更新日期 :​
文章作者
Picture of 小龍

小龍

法律知識+
熱門推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