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分居離婚,需要滿足那些條件?

An asian woman putting on protective face mask for Healthcare and Covid-19 conce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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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打亂了許多人原有的生活方式,許多夫妻分隔兩地後慢慢感情疏遠,生活開始出現了分岔,習慣了沒有對方的日子,離婚的念頭也已經逐漸轉為行動,然而分居到底要多久才能離婚?網路上的說法都不太一樣?正確的答案到底是什麼?

疫情下分居多年,能請人代辦離婚嗎?

先說結論是不行!即便雙方合意離婚,還是得一同到戶政單位登記離婚,網路上也許有許多人打著「代辦離婚」的字眼,但大多都是噱頭,實際上可能都是代寫離婚協議書,但離婚牽涉到婚後財產跟小孩監護權等問題,隨便找人來寫其實也挺危險的。雖然戶籍法46條有規定申請人無法親自登記時,可以請人代辦,但實務上只有入監服刑而無法出來登記這類情況才被允許。

如果是因為對方在對岸、或是其它國外等原因,實務上還是會要求你們要雙方到現場登記,那些獨自一人前往就能登記的案例,基本上都是帶著法院的判決書或調解成功的筆錄去登記。

⚖戶籍法第 46 條

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以本人為申請人。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以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戶政事務所並應於登記後通知本人。戶政事務所依職權為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亦同。

若對方不願離婚,分居多久可直接申請離婚?

在法律上有三種離婚方式,分別是兩願離婚、調解離婚、判決離婚,並沒有所謂的申請離婚,兩願離婚就是剛剛所說的協議離婚,需要完成離婚協議書、找兩位證人確認意向簽名後,一起到戶政單位登記。

而調解離婚是兩人要到法院或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成功後做成調解筆錄,即可自行(不用兩人一起)到戶政單位去登記。

判決離婚則是要打訴訟,因為是民事訴訟,對方如果有正當理由,是有可能會以書狀表示意見、委任代理人或律師出庭,但因為當事人不在場,有時候法官的問題若未能及時詢問,也有可能會把官司的時間拖長。

綜合以上,基本上如果是在國內,僅是出於「不方便」,不管多正當的理由基本上都還是必須兩人出面完成離婚事宜。但若有一方不在台灣,那打官司可能是唯一比較有機會不用見面又能完成離婚的方式。

因疫情而分居幾年,可直接向法院訴請離婚?

首先!在法律上並沒有所謂的「分居離婚」這個離婚事由!是不是覺得離婚很麻煩了?但先別緊張!民法的離婚要件中較為符合的,是其中的惡意遺棄跟「其它重大事由」。

而惡意遺棄的條件較難達到,大多都是以其他重大事由來訴請離婚,而理由通常是夫妻以無感情基礎、形同陌路、長期遭到冷暴力等,而分居只是兩人形同陌路的一個證明,而不是理由。

所以分居是用來證明您的主張、不是離婚的理由,只要理由充足,即便沒有分居也一樣可以離婚!

💡分居的越久訴請離婚越容易成功?


邏輯上是合理的,如果要證明夫妻間已經形同陌路,各自生活互不打擾,那分居越久可信度自然越高。不過法院會做綜合判斷,比如分居的原因、分居後的態度、對方的意向等等。因此對方也可能會提出正當理由來反駁,像是被家暴、婆婆虐待、公司外派…等。

💡分居跟惡意遺棄有什麼不同?


分居單純就是分開住的行為,本身不構成離婚要件,但惡意遺棄是拋家棄子的指控,在法律上「須有故意拒絕同居的意思,並須夫或妻無正當理由,不盡同居或支付家庭生活費用或扶養之義務。」在提告惡意遺棄之前,通常還得先提告要求對方履行同居義務,強制要求對方回來,過程其實也很艱辛,而立場會變成是你要他回來,但他堅決不要你了,舉證上還得證明他是「故意且無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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