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子變成凶宅!法院判決租屋人賠償竟是因為「這個原因」?!

Scary ghost woman in haunted ho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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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個包租公、包租婆真是美事一件,但是如果遇到有人在租屋處輕生雖然令人惋惜,但同時也令人苦惱,該怎麼主張才能獲得賠償呢?

  新北市一名男子向房東承租一間房,並將房屋借給友人居住,不料友人竟在房屋內輕生,且經過數日已發出濃濃的屍臭味,房東經警方告知後,認為這間房子已經變成凶宅,造成其價值大大貶值,對將房間讓給友人使用的男子、及友人的姐姐求償258萬4368元,新北地院判決2人需連帶賠償房東189萬1258元,全案仍可上訴。

 

把房屋變成凶宅能夠算是對房屋的損害嗎?

民法184條第一項

  •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我的房子變成凶宅,夏天涼,冬天更是涼到心頭裡(怕~),可是房子變成凶宅也不是房子被拆掉這種物理性的毀損,那麼我一樣可以請求民法上的損害賠償嗎?其實這個問題無論是在學界和實務界一直都有爭議,但近期較為主流的見解認為,房屋因當事人的故意過失導致成為凶宅,尚難依民法184條第一項前段的過失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因為本條要求需有"權利受損害"才能構成,而房屋的所有權並沒有因為變成凶宅而受損,所以不能依權利損害請求賠償喔!

  但是法院多數認為,輕生依照社會上多數人的觀念,構成背於善良風俗的方法是沒有疑問的,且房屋變成凶宅依社會上的民俗觀念還有市場的反應而言,絕對會讓房屋的市場價值因而貶損,因而造成"純粹上的經濟損失"所以可以依民法184條第一項後段向故意把房屋變成凶宅的他方請求損害賠償喔!但也許有人會問,輕生能算故意把房屋變成凶宅嗎?法院認為即便沒有直接故意,但至少輕生者有預見房屋可能因此變成凶宅而受有經濟上的損失,所以應該認為至少具有間接故意喔!

  所以在多數說法的見解下,如房屋因為別人在裡面輕生而變成凶宅,那麼是可以向應該負責任的人請求損害賠償的呢!

 

租屋人出借房屋給他人使用對損害一樣要負責!

民法433條

  • 因承租人之同居人或因承租人允許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之第三人應負責之事由,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承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在這個案子裡面,新北男子(圖鑑?)將租屋借給別人使用,那不是他自己造成的損害他要不要賠償呢?依民法433條的規定,承租人允許他人對租屋的使用、收益,他也當然要對該人所造成租賃物的毀損滅失負責任喔,所以在本案,因為該男子的朋友已經確定對該租屋造成損害,所以房屋的承租人也需要一併對該房屋損害負賠償責任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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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
林 裕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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