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許多老人家擔心自己年老後會成為孩子的累贅,便把辛苦了大半輩子才買下的房屋過繼給兒女,好讓他們在負擔扶養父母義務之時不會被龐大的經濟負擔壓得喘不過氣來。但沒想到原本看起來很聽話的孩子在得到房屋後「本性畢露」,不但沒有心存感激,還棄年邁父母於不顧,讓老人家們感到相當灰心。但唯一的籌碼房子都已經送出去了,也沒辦法討回來轉贈給其他願意照料自己之人,該怎麼辦呢?
其實,送給兒女的房子在某些特定條件下還是有辦法拿回來的,而且不只是房子,包括車子、存款等各種資產也能以此方式討回來。繼續往下閱讀,看看自己面臨的情況是否符合討回贈與的條件!
只有口頭答應,還沒完全移轉,可以把房子要回來!
有些東西的贈與比較麻煩,需要辦理登記,甚至有部分人士為了避免被課徵贈與稅,會「分批贈與(每年只移轉一部份財產)」。像這種還沒有完全送出的情況,依照民法第408條第一項規定來撤銷贈與。倘若贈與撤銷後,不肖子依舊不打算歸還財產,就能以民法第419條規定來要求受贈者返還不當得利(這法規適用於所有撤銷贈與的情況)。
不過這樣的情況只能在「贈與不完全」的情況下使用,如果是想收回已經移轉登記或不需要辦理移轉的贈與,請接著看下去。
附帶條件贈與房屋,讓不肖子乖乖聽話?
在正式辦理移轉登記前,父母們可將「養育」作為贈與條件,把「房屋」當成照料的報酬。如果孩子沒有履行父母開出的條件,按民法第412條第一項規定,能夠要求孩子實踐扶養父母的承諾,否則就將贈予撤銷。
雖然這樣的情況看上去有點治標不治本,畢竟孩子並非真心想要孝順父母,而父母也徹底對孩子灰心。但這樣至少能夠有效阻止「送了房子卻不養父母」的悲劇發生。
孩子不孝,太過分可以直接撤銷贈與?
其實民法第416條第一項第一款內本來就有規定,如果發生受贈人侵害贈與人本身及其一定親等內家人的情況(成立刑法上犯罪),是可以撤銷贈與的。甚至第二款內也提到:「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所以爸媽們完全不必擔心把房子送出後卻遭到孩子遺棄的狀況,雖然親情沒辦法以房子換回,但住處和資產終究還是保住的,可以將房屋轉贈予願意扶養自己的其他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