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調解無共識 夫綁架妻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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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婚姻不適合,也應該好聚好散。但扯到錢的問題時,常常會將雙方關係弄得更惡劣。這起丈夫綁架妻子的可怕新聞便是夫妻財產分配談不攏所致。就算是如此,也不該用如此暴力又激進的手段來迫使對方妥協。

  花蓮一對正在進行離婚程序的夫妻,因為妻子林女不願意調解離婚夫妻財產,讓丈夫鄭姓男子深感不滿,找來另外三人一同將林女強擄上車帶至住處談判。所幸被休假的警察撞見,連忙調閱監視器尋人,將四人依照妨害自由罪、傷害罪移送地檢署。林女也在逃跑至工地時被工人發現,報警尋求警方庇護以避免再次遇到危險。

 

離婚調解強制不強迫

  為了加速案件處理程序,及節省訴訟成本。民法上有不少涉及婚姻家庭的案件在當事人提起訴訟後會進入強制調解程序。如果調解順利達成共識,會由調解委員會協助作成調解筆錄,效力視同「審理結果」。

  但就算調解為強制程序,也無法勉強當事人一定要在調解做出結果。畢竟就算調解沒辦法解決問題,還是可以進入訴訟程序讓法官裁定。

 

什麼是離婚夫妻財產分配?

民法第1030-1條

  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2.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3. 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4.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5.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即是法律上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夫妻至結婚當下至離婚時,扣除無償取得的財產(中獎、遺產)後剩餘的財產兩人相加再平分。此項權利可以在協議離婚時以離婚協議書聲明放棄,也可以在調解時放棄。如果交由法院審理,會評估雙方在婚姻關係中的付出及貢獻度後才決定分配額。

 

任意綁架人,涉及妨害自由!

刑法第302條

  1.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擄人有分為「一般綁架」及「擄人勒贖」,由於這個案件中的鄭男是為了與妻子談判才綁架人,沒有勒索財產的意圖,所以不會構成相對於罪刑更重的擄人勒贖罪。但即便是這樣,還是會涉及妨害自由罪。不只有綁架,其他限制他人行動的手段都能算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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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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