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疫情趨緩,許久未見的路邊免費提供試用品、將客人帶進店裡推銷的狀況又開始頻頻出現。雖然那些推銷員通常不會強迫客人購買,但有時候客人們會看在拿到試用品的份上以及覺得對方太盧,先答應買下來再想辦法退貨。
沒想到事後要退的時候,就算商品還沒拆封,也是被找了各種理由。先是說員工優惠價不能退貨,不然就是實體店面不適用七天鑑賞期規定。更扯的還有找不到當天的銷售員無法受理。賣東西的時候把顧客當寶,賣出去後就什麼也不管了,這樣真的沒問題嗎?
消保法上的訪問交易是什麼?在路上被推銷攬客算是訪問交易嗎?
根據消保法第二條第十一款規定,所謂的「訪問交易」是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
簡單來說,由於訪問買賣交易通常是在消費者被動又沒有辦法深思熟慮的狀況下發生,所以更容易出現不慎買下不需要商品的狀況。所以這算是一種比較特殊的交易型態,消保法有另外規定並給予保障。
我們大部分想買東西的時候,都是直接在網路商店或至有興趣的店裡選購。而訪問交易是店家直接到客人家中拜訪推銷,或是直接在街上發放試用品將客人帶到店內,是個充滿壓力的推銷手段,有些性格比較木訥的人根本不懂怎麼當場拒絕。
被推銷買下的商品不能退貨嗎?律師建議寫存證信函有用嗎?
有些律師在被記者採訪時提到,如果店家不給退貨,可以寄發存證信函來溝通,較能主張權利。雖然這確實是一個不錯的方式,但存證信函畢竟只是用來向店家表達自身主張,沒有實際法律效力,如果對方不配合,也無法強迫。
所以除了向消保官檢舉外,面對擺爛不配合店家更有效的辦法,恐怕還是直接蒐證提起民事訴訟提告來讓法院協助要求退款了。
店家說推銷商品不適用鑑賞期規定是真的嗎?
關於這點,其實消保官給過「看狀況」這樣有講等於沒講的答案。不過通常只要消費者的主張是有理的,店家也是很難拒絕其退貨請求。也許店鋪有自身的買賣契約(買下視為同意),但如果契約內容與我國法規有衝突,且屬於無法另外約定之事項,依然無效。
雖然在店內購物確實不適用七天鑑賞期的規定,但經推銷購買商品屬於訪問交易,依然適用七天鑑賞期(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