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刑事案件打官司要開庭這麼多次?不能馬上審判得到結果嗎?

Marriage divorce on Judge gavel deci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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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真的好麻煩,壓力已經夠大了,為什麼還要上法院那麼多次?是因為訴訟對我很不利才要一直開庭嗎?為什麼不快點審判?

  刑事訴訟的被告心中一定非常煎熬,恨不得可以開一次庭就結束,不用再每天提心吊膽、擔心結果對自己不利。但現實往往沒有如想像般美好,開庭不但不只有一次,有時候還可能因為被告太多時間對不上或請假問題一延再延,拉長這段痛苦的等待時間。

  就算是真的要被關或罰錢也好,早點知道結果讓我快點面對更輕鬆啊!為什麼一定每次都要鬧到這麼久呢?刑事案件不是兒戲,會經過這麼多道關卡也是為了保障當事人權益(包含被告)。所以先別急著嫌棄司法程序過於麻煩,既然遇到了,就一個一個面對,想辦法得到對自身最有利的判決結果吧!

 

偵查庭:檢察官決定是否要起訴(不一定會有,可能好幾次)

  檢察官在知道有犯罪後(無論是告訴乃論還是非告訴乃論),會先進行蒐證、調查。可能是受害者主動提告,也可能是檢察官主動偵辦;有些案件會是來自警局,有的則是地檢署直接處理。檢察官會在這個階段決定要不要起訴被告,或是要不要緩起訴。

  被起訴不一定是有罪,但通常被依照現行犯逮捕、在偵查程序認罪,被起訴的機率就會很高。若不太放心,會建議諮詢律師處理。

 

準備程序:進入審判前的事先準備(決定案件複雜度,可能好幾次)

  此階段不會審理案件,法官會先為將來的審理做準備。在準備程序時,法官得釐清案件爭點狀況、確認是否還有證據需要調查或準備等。越複雜、人數越多的案件,準備程序庭常常會開不止一次。如果最後案件被歸屬於「簡易程序」,也是在這個階段決定。

  被告若有任何主張、訴求,可以在這個階段具狀提出,也能委任律師辯護。檢察官亦會陳述被告的犯罪事實、證據來讓被告明白之後要針對哪些事證來審理。如果有其他待證事實,被告也應該在這個時候提出來讓法官知道。

  雖然被告會親自出庭,但還是建議盡量以訴狀的方式來表達意見,畢竟有時候開庭會因為緊張的關係詞不達意,能遞狀還是盡可能撰狀遞交(不會寫可以諮詢律師處理)。

 

審判程序:即案件審理程序,證人也會在此時出現(可能不止一次)

  這個階段法官會確認證據能力,並詢問檢查與被告有關證據的相關事實內容,認為有必要亦會傳喚證人到庭。證據都釐清完畢後,將出現最重要的「交互詰問」,可以理解成我們在電視上看到的辯論。但並非單純的雙方吵架,而是由法官主持來互相問話、陳述,包含證人也會在其中。

  每個案件的複雜程度不同,就算上網查過可能經歷哪些步驟幾次,自己的案子也不見得遇到。但當然對程序有質疑可以當場提出,或直接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來增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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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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