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撤告和解的刑事責任-告訴乃論之罪定義及刑法條文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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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的差異,除了是否能撤告外,還有檢方是否要主動偵辦案件。通常屬於告訴乃論的刑法條文,都是犯錯程度比較輕微或涉及親屬間私人情感,但我們依舊不能因為該罪為告訴乃論而忽視其重要性。

  告訴乃論又被稱為「不告不理」,必須由刑事犯罪的受害者向法院提出才會受理案件。與其相對的是非告訴乃論,也就是大家常說的「公訴罪」,無論受害者有沒有提告,只要被得知有犯罪事實,檢方就得主動偵辦。

  仔細觀察會發現,非告訴乃論對社會帶來的傷害常常比告訴乃論大得多。告訴乃論危害到的通常都只有受害者本身,而非告訴乃論像是竊盜罪,如果不處置可能會影響到更多人,才會出現這樣的分別。本文將來帶各位網友對於告訴乃論之罪更了解「告訴乃論之罪」,希望看過本文的網友,能對其有更進一步的認知。

 

刑法告訴乃論之罪

  在深入認識告訴乃論前,得先了解相關條文規定。其實仔細看下來,可以得知告訴乃論之罪不外乎就是「私人之間的糾紛(可以透過原諒來解決)」,不然就是刑責較為輕微的罪刑,沒有過度苛責的必要性。

《 刑法 》

第230條(血親性交罪)
第238條(詐術結婚罪)
第240條第2項(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罪)
第277條(普通傷害罪)
第281條(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第298條(略誘婦女結婚罪、加重略誘罪)
第306條(侵入住居罪)
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第310條(誹謗罪)
第312條(侮辱誹謗死者罪)
第313條(妨害信用罪)
第315條(妨害書信秘密罪)
第315條之1(窺視竊聽竊錄罪)
第316條(洩漏業務上秘密罪)
第317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之工商秘密罪)
第318條(洩漏公務上知悉之工商祕密罪)
第318條之1(洩漏電腦或相關設備秘密罪)
第352條(毀損文書罪)
第354條(毀損器物罪)
第355條(詐術損害財產罪)
第356條(妨害債權罪)
第358條(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第359條(破壞電磁紀錄罪)
第360條(干擾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親屬間的竊盜、侵占、詐欺、背信(§324、§338、§343)
對配偶犯強制性交、強制猥褻(§229-1)
未滿18歲之人對未滿14歲之人或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的性交或猥褻行為(§229-1)

附屬刑法

人工生殖法
第36條

性騷擾防治法
第25條

公平交易法
第37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41條、第42條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24條第1項、第25條第1項、第28條

陸海空軍刑法
第52條、第60條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35條

著作權法
除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重製於光碟、製造或散布盜版光碟、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之外之罪。

電信法
第56條之1

營業秘密法
第13條之1

(參考來源:維基百科

 

告訴乃論和解等於撤告嗎?可以和解拿一筆錢又提告多拿一筆錢嗎?

  和解有分刑事與民事,金錢賠償會比較偏向民事的和解,刑事沒有撤告自然還是會繼續收到法院或地檢署的傳票。但由於已經和解過了,被告可以憑和解書作為證據陳報給法院,表示已與原告達成和解,來爭取對自身有利的判決或裁定。

  至於賠償金額的部分,只能說該「適可而止」。已經透過和解要求到一定的賠償金(和解賠償很多時候是比法院判決的賠償金要來得高),原則上就無法再次提告求償,法院會將要求賠償的案件給駁回,視同原告敗訴(敗訴是需要負擔裁判費的)。所以建議已經和解了,就順手將案件撤告以免產生後續麻煩。

 

告訴乃論和解撤告後悔,還可以再提告一次嗎?

  比起「能不能再告」,更該關心的恐怕還是「想再告的原因」。以下針對幾點不同的想再次提告原因做說明:

💡發現事情與自己想像的不一樣

  這可以理解成「發現其他事證」。比方說一開始認為對方是不小心的,就和解原諒不追究;後來才知道根本就是故意的,當初就不應該放過對方。這類情況因為出現了其他證據,再次提告是沒有問題的。

💡和解後對方沒有配合和解條件或支付賠償金

  由於已經和解又沒有其他事證,恐怕無法再次提起刑事告訴。但可以憑藉和解書來請求對方支付賠償金,甚至還能多要求一筆積欠賠償金的利息。這部分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聲請後對方20日內沒提出異議便可透過強制執行拿回賠償金;提出異議也沒關係,和解證據有留下來就不用擔心法院審理,拿到和解金是遲早的事。

💡突然看被告不高興後悔和解

  這樣的情況其實有點難辦,比較建議諮詢專業律師討論發掘其他事證。沒來由撤告又再次提告最終也只會白忙一場,避免方法還是撤告前透過和解立下但書,並多加考慮,以免和解撤告才後悔。

 

無法撤告、不屬於告訴乃論,就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嗎?

  看完上面的法條整理,相信有人一定很納悶怎麼某些常見的罪都沒在上面。既然不是告訴乃論,那自然就屬於「非告訴乃論」了。非告訴乃論之罪所帶來的危害和後果往往比較嚴重,甚至影響受害者以外的無辜之人,無法單靠一方原諒來解決,就已經和受害者和解並撤告,檢方還是有義務偵辦到底。

  舉例來說,常見的「竊盜罪」,可能所偷財物只值幾十元,甚至已經與受害者達成和解(歸還物品並賠錢),所以受害者決定不追究而撤告。但小偷往往不會只偷一個人,在其他沒被發現的地方可能還會繼續偷東西造成他人財物損害,如果就這麼和解放過,恐怕會心存僥倖、死性不改,必須繼續偵辦或起訴以達到嚇阻犯罪的目的。

 

公訴罪無法撤告,非告訴乃論和解還有用嗎?

  無法撤告並非意味著被提告非告訴乃論之罪就是「沒救」,如果能好好與受害者談和解甚至表現出誠意想改過自新,比較容易得到檢方的緩起訴(暫時不審判)或被法官判緩刑(暫時不懲處)。表現良好的話,這些「黑歷史」自會一筆勾銷。所以無論是被告什麼罪,一定要好好想辦法解決來把傷害降到最低,千萬不能「就這樣算了」。

  其餘我們較為熟知的殺人、詐欺、縱火、偽造文書,也是因為刑責重大或會影響到他人,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就算受害者撤告,法官或檢察官也還是會繼續處理直到案件結束。但和解可以讓案件處理速度更快,就算無法撤告,大多律師還是會建議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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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
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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