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留法律追訴權?是報警或寄存證信函嗎?

追訴權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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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對你保留法律追訴權!」這句話常常用來嚇阻他方,讓別人知道我手上還握有法律這張底牌,不排除提告,但到底什麼是「法律追訴權」,我國真的有「法律追訴權」可以主張嗎?

  常常在看電影或是應急的時候會看到裡面的角色對另一方撂下狠話:「我會對你保留法律追訴權,等著瞧!!!」這句話聽起來可能很帥,但在我國真的有「法律追訴權」這個用法嗎?如果有,那只要對狂風吶喊我就能順利保留我的「法律追訴權」嗎?

  

如何保留法律追訴權?

  先說結論,在小編花了七七四十九天翻遍我國法典後,真的找不到一個名詞叫做「法律追訴權」,但影視上卻很常被濫用,那我國法點上有沒有類似概念呢?其實有,刑法第80條就有規範「追訴權」,所謂追訴權就是檢察官能夠對一罪刑合法起訴的期間,而一般來說一般民眾行使追訴權則是透過自訴的方式。

  但如果想要讓提起告訴的效果保存,依據刑法第83條,經過檢察官起訴、或提起自訴就能讓追訴權的消滅時效中斷,也就跟想要達到的「保留法律追訴權」的效果類似,但實際上,追訴權並不是一個可以拋棄或保留的權利,所以即便對空大喊十聲「我要對你保留法律追訴權!」,時間繼續流,時效並不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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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案或寄存證信函有用嗎?

  那在坊間,遇到刑事案件最常做的就是「向警局備案」以及「向對方寄發存證信函」,但同樣根據刑法第83條,追訴權的期間在起訴後消滅,也就是說,即便報案警察沒有繼續偵辦,那追訴權的時效也不會消滅,則即便是去警察局「備案」或是向對方發「存證信函」,也不會有讓時效消滅的效果。

  但備案和寄存證信函並非沒有意義,一是讓警方能夠方便之後的作業,另一個則是事前預警他方你將提起法律行動,讓他方能夠主動求合,但即便如此,效果也僅於此,並沒有實際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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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告訴權的期限是多久?

  而刑法行使追訴權的時效通常多久並不一定,依據刑法第80條規定,以最重本刑之刑度為劃分標準,因此倘若以一般過失傷害罪為例,則該追訴期間為五年,又以公然侮辱或是誹謗罪也同樣適用五年的規定,但至於詳細追訴權期間為何,則需自行參照法條囉!

刑法第80條

  •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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