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新聞會有某某公務員因為收賄因而被判刑的案件,然而公務員基於身分關係,就連朋友請吃一頓飯就都不行嗎?還是公務員對於這種事情有金額上限呢?這邊讓我們教你怎麼樣辨別有沒有行賄甚至受賄的構成喔!
公務人員收禮上限是多少?
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的內容,要區分收禮的情況是什麼,如果是一般偶然收禮的情況,上限是500塊,如果是因為節日或是活動所受的贈禮,基本上不得超過三千元,如果有超過的情況,就應該通報上級,並視情況交由政風機構處理。
則如果是公務禮儀或是長官的獎勵等,就比較沒有金額的限制,但是仍應注意金額不得過度無限制,否則仍可能因有利害關係而受有賄賂的情況。也就是說,雖然長官贈與比較不被管制,但如果透過贈與的方式影響工作,或甚至要求做不法的事情仍然有賄賂罪的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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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罪構成要件是甚麼?
依刑法第121條的規定,公務人員對於「職務上行為」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就會構成公務人員賄賂罪,則在此,職務上行為是指該管公務人員依其職務能夠支配的工作內容,而不一定限於直接掌控,間接影響也可以構成。
另外要求、期約、收受則是指從請求到合意再到收取賄賂的過程,都可以構成本罪,所以不以真的收到對價為限,即便沒收到錢也會成立本罪。
而另外,如果約定賄賂的行為的代價是公務人員要違背自己的職務行為,那更會觸犯刑法122條的公務人員違背職務受賄罪,而面臨更高的刑責。
⚖️刑法第121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22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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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場婉拒都有可能涉嫌收賄
公務人員在涉及職務有利害關係的餽贈行為時,即便當場婉拒也有可能涉嫌收賄?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五條第一項,若公務人員受有執務利害關係的饋贈時,若不是上面說的情況,就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如果沒辦法退還,也該交給政風處處理。
如果沒有通知政風機關,那即便沒有收受饋贈,那仍有可能因為對方有賄賂行為,而因為沒有提交政風機關的紀錄,而被懷疑受有賄賂,所以還是依照程序走,以免被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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