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遺失怕被撿走?教你正確「本票作廢方式」!

本票被撿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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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遺失怎麼辦?除了要擔心對方不認帳,還要怕撿到本票的人要求兌現,這種情況如果報警並且簽本票遺失切結書有用嗎?撿到的人拿去兌現不會有法律問題嗎?

本票遺失千萬不可輕忽,尤其如果載明項目沒填妥,還會發生見票即付的效力,且因為本票持有人有保管責任,如果遺失而導致債務人支付這筆款項給第三方,可能還要因此賠償他這筆損失喔!

 



 

本票被撿走會怎樣?

基本上如果有人撿走,並且故意拿這張本票要求兌現,會觸犯票據法第14條「惡意取得票據」而無法兌現。同時還會觸犯刑法337條侵占遺失物罪,處1萬5以下罰金。

除非發生對方竄改到期日或其他相關內容,這種變造有價證券的問題,否則原則上就算有刑責,基本上也都是以罰金為主,對方不太會有牢獄之災。

而根據票據法,如果漏載到期日,且沒有仔明誰是受款人,以及禁止轉讓背書,那就有可能會發生「見票即付」的效果,也就是拿到本票的人,就無條件認定是票據收款的人。

票據法第14條


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
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本票遺失切結書有用嗎?

如果有載明禁止轉讓背書,並填載受款人姓名,那遺失後影響不大,不過會失去債權關係的關鍵證據,若比較怕對方耍賴,可以先簽切結書保存證據,同步進行正確的作廢流程。

而如果本票上沒有寫上述資訊,那切結書很可能會發生「見票即付」的問題,就票據法難以提出抗辯,這時被迫付錢的債務人,頂多就只能向遺失本票的債權人求償。

畢竟假如是發票人轉賣債權給第三方,又私自跟債務人簽切結書,這樣對於善意的第三方就有重大危害,所以本票這種有價證券,發票人在持票期間都有保管義務,並建議將相關資料填妥,以避免這類情形發生。

票據法第120條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本票遺失作廢方式流程介紹

本票遺失之後,建議走正確的報廢流程,避免有心人士拿去跟債務人「提款」,屆時發生認票不認人,或是未盡保管義務等問題,後續都會很麻煩。

1.止付通知

由於本票不同於支票、匯票,不是直接從銀行開立,所以沒辦法直接從票據交換所、或任何銀行等辦理止付通知,因此只能去警察局報案掛失報請。

2.公示催告

拿到「掛失止付相關證明」,則需至具有管轄權的法院辦理「公示催告」程序,法院許可後,會要求時限內全文登報,完成後寫陳報狀將登報的報紙送交法院。

3.除權判決

法院進行裁定後會記載,其他人可提異議的「申報權利期間」期限,在該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要主動法院(不會主動通知),進行聲請除權判決。拿到除權判決以及確定證明書,就等同有本票的效力了。

4.強制執行

就如同本票到期,債務人仍不履行債務相似,對方若不願履行債務,可以直接持除權判決即確定證明書,直接到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雖然惡意取得票據,跟認票不認人的制度看起來有矛盾,但實際在運作時,通常是認票不認人比較有優勢,而嚇阻的刑責,除非對方有竄改到期日,否則原則上刑責也是以罰金為主,況且法院根本無法判定實際上發生甚麼事,所以一旦遺失了,還是建議盡早完成正確的程序,避免自己未盡保管義務,還要負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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