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面交往探視權該如何強迫履行?

Two school children studying outs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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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前夫或前妻在離婚前整天吵得不可開交,在離婚時又沒搶到監護權,探視權自然成了對方的「把柄」。每天都有理由阻撓孩子與自己碰面,但其實明眼的人都知道那只是想傷害對方的藉口。就算強制執行法有保障探視權的規定,但似乎很少人知道還有這樣的法規可以協助自己。

  離婚後,婚生子女將會面對與父母親中的其中一方同住,定期與另一方會面交往(行使探視權)。這是民法上的強制規定,一般來說會交給父母自己決定,協調不來就會交給法院來幫忙裁定。但不管是自己決定還是法官訂定,探視時間到的時候難免會出現爭議。

  說好離婚後監護權歸我、探視權給你,隨時都可以來探視孩子。但真正想探視孩子時,卻以孩子沒空、孩子不願意當藉口,搞得自己十分卑微。所幸家事事件法針對探視權的行使還是有強制力和保障,探視受阻的父母還是可以提起訴訟向法院求助來迫使對方履行探視權規定,但很可惜很少人知道有這樣的法規可以為自己與孩子爭取權益。希望本文可以給探視碰壁的父母與可憐的孩子帶來幫助。

 

法院對探視權的履行勸告

⚖家事事件法第187條

  1. 債權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後,除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外,亦得聲請法院調查義務之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全部或一部。
  2. 前項調查及勸告,由為裁判或成立調解或和解之第一審法院管轄。
  3. 法院於必要時,得命家事調查官為調查及勸告,或囑託其他法院為之。
  4. 第一項聲請,徵收費用新臺幣五百元,由聲請人負擔,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第四項規定。

 

  違反民法上的探視權規定,法院在最一開始並不會用太過激進的手段來要求服從,而是先用勸告的方式來讓當事人知道「法院已經在注意了」,探視權自然也是如此。如果監護人沒有依照約定讓對方來探視孩子,可以依照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一項請法院協助。
  儘管第187條提到「債權人」和「執行」,看上去很像是一般財產上的債權債務問題,但探視權也適用此條規定。

  根據本條文規定,見不到孩子的「受害者」可向當初審理或調解探視權的一審法院聲請,法院收到調查聲請後,必須了解監護人對探視權的履行狀況,若沒有遵守就從而勸告。通常監護人在收到勸告後,都會配合法院並遵守探視權規定,畢竟不遵守探視權規定換來的恐怕會是失去孩子的監護權。

 

探視權聲請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128條

  1. 依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為一定之行為,而其行為非他人所能代履行者,債務人不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定債務人履行之期間。債務人不履行時,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續經定期履行而仍不履行者,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
  2. 前項規定,於夫妻同居之判決不適用之。
  3. 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出子女或被誘人者,除適用第一項規定外,得用直接強制方式,將該子女或被誘人取交債權人。

⚖強制執行法第129條

  1. 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容忍他人之行為,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之行為者,債務人不履行時,執行法院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仍不履行時,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
  2.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並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之費用,除去其行為之結果。
  3. 依前項規定執行後,債務人復行違反時,執行法院得依聲請再為執行。
  4. 前項再為執行,應徵執行費。

 

  儘管有「勸導」規定,但還是可能存在不配合的狀況。這時候只好用強硬的手段來迫使履行或加以懲處。法律上沒有規定一定要先履行勸告才能聲請強制執行,所以如果覺得對方不會那麼輕易同意讓自己探視孩子,直接聲請強制執行也是可以的。

  法院收到探視權的強制執行聲請後,就會發函給監護人要求履行,倘若依然不願遵守,便可依法開罰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怠金並交付孩子,如果還是不肯履行,就繼續罰到順從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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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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