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030-1條
-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 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我國僅有少數夫妻會在結婚時以契約來約定婚後的夫妻財產制,因此絕大多數還是採法定財產制。雖然相較於更早以前的聯合財產制而言,法定財產制規定更加客觀公平,規定夫妻雙方結婚後的所得在離婚時一人分得一半,至少能確保家庭主婦不會因為結婚後沒正職收入導致離婚後面臨身無分文的窘況,但這也使得不少人擔心要平分血汗錢而不敢和結婚後沒工作又外遇的怨偶離婚。
所幸修法後讓法官在審理婚後財產分配案件時,能有個更客觀的依據,甚至需要將「有沒有做家事?」、「是否幫忙照料孩子?」等生活上會碰到的爭議事件也納入財產分配的考慮。期待這樣的轉變可以保護婚後為家庭盡心盡力之人的財產權,還能有效嚇阻為了平分財產而找高收入者假結婚的愛情騙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