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限定繼承了,還能夠拋棄繼承嗎?來不及拋棄繼承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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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許久,發現最好的還是拋棄繼承,但沒想到拋棄繼承的時間已經過了,那現在到底該怎麼辦呢?

  糊里糊塗發現自己變成遺產繼承人,而且還不知道什麼時候已經限定繼承了,現在放棄還來得及嗎?如果之前不想拋棄繼承而選擇限定繼承,還有辦法再去登記改成拋棄繼承嗎?

  

「知道」有遺產要繼承後三個月內,拋棄繼承都來得及!

  雖然看法規上的描述似乎是親人離世後三個月內沒有辦理拋棄繼承就再也無法拋棄了,但仔細研究民法第1174條第二項會發現,條文內容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言下之意,便是「知道的三個月內辦理即可,如果被通知到有繼承權或其他繼承人拋棄繼承的時間比較晚,也不用太過擔心,只要自己得知還沒超過三個月,都還是來得及的。

  

限定繼承後想拋棄繼承,來得及嗎?

  這問題其實可以參考前面提到的拋棄繼承相關說明,如果在知道能繼承三個月內去辦理拋棄繼承,都是來得及的。但如果是繼承了好幾年後才突然想拋棄繼承,先不說時間已經超過的問題,這時候才突然拋棄,對於其他原本的繼承人來說也是另一個困擾,所以沒在期限內拋棄,是無法變更的。

  

來不及拋棄繼承,超過三個月後還有辦法限定繼承嗎?

  民法第1156條第一項規定:「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但其實這並不是像拋棄繼承那般強制性規定,因為繼承是繼承人享有的權利,就算沒有特別去辦理,也還是能夠繼承遺產。

  所以我們有時候可以看到一些好幾代以前留下來的日治時期不動產到現在還是能夠分割、繼承。而拋棄繼承則是因為會有一大堆其他順位的繼承人受到牽連,所以拋棄繼承的規定還是會以知悉後三個月內為限,這是兩者間差異較大的地方。

  

限定繼承有什麼好處?沒拋棄繼承要幫忙還債嗎?

  限定繼承法規其實比較算是近年來才修法的,在過去都是完全繼承。由於大人們常常只顧著幫自己辦拋棄,疏忽了可能有剛出生的孩子也有繼承權,進而導致小小年紀就背負巨額債務的慘劇。

  改成限定繼承後,就算沒有陳報遺產清冊,依然能夠繼承遺產,並且繼承到多少遺產就只要還多少債務,完全不用擔心天將負債的問題,可以說是現代人的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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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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