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不付扶養費嗎?沒付扶養費會怎樣?

School children on the stre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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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費是身為父母,養育子女應盡的法律責任,但有些人可能遭遇困難而無法支付扶養費,或者不願意負擔扶養費,比較常見的心態是失去監護權後,認為擁有的一方要養就要自己負責。

然而,扶養費在法律上的觀念卻不是如此,因為畢竟孩子是自己生的,親子關係仍在,法律也會在合理範圍保障陪伴探視的權力。那麼,有什麼情況下,可以不付扶養費嗎?沒付扶養費會怎樣?

 

可以不付扶養費嗎?

如果當初離婚協議書沒有約定,就得打官司重新請求、而如果離婚時表明放棄過,就不能要了。但通常律師還留有一手!因為扶養費是小孩被扶養的權力,即便放棄過,律師仍會讓當事人以「子女的名義來請求」,所以要不付扶養費不容易,但仍有降低的可能性及方法,文末將會繼續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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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16-2條: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民法第1119條: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扶養費不付會怎樣?

若沒有按期給付扶養費,對方可以依照法院公證過的判決書、調解筆錄、或法院判決書,其一做為執行名義,走簡易程序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而且扶養費聲請強制執行時,可以暫時免繳執行費,由強制執行的所得來扣環。

若執行名義上有載明「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未到期的部分也能聲請強制執行。除此之外,對方也可請求按期履行,日後未按期履行扶養費,還得給付強制金給對方,通常強制金不得超過該期一半的金額。

比如每個月扶養費一萬,那個月的強制金就不能超過五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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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第191條第1項:債務人依執行名義應定期或分期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有一期未完全履行者,雖其餘履行期限尚未屆至,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以裁定命債務人應遵期履行,並命其於未遵期履行時,給付強制金予債權人。

  

如何降低扶養費?

不論是法院判決的扶養費,還是當事人透過離婚協議書,雙方自行約定的扶養費,日後若發生無法預測的重大變故,導致沒辦法給付原本應該給的扶養費,可依照民法第1121條的情事變更原則,向法院請求變更扶養費,也就是請求減輕扶養費的金額。

但畢竟扶養費是當初約好或法院判定的結果,要推翻必須提出足以說服法官的事實,證據上自然也要有支出、收入相關證明,以及變更的原因,並不是提出就一定會被同意,建議要先跟律師討論好策略再爭取,避免浪費諸多時間結果白忙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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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21條: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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