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一定要有證人簽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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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證人並非簽名就完事,還得確認當事人的「離婚意願」。沒有證人或找了不適合的證人,這好不容易走完的離婚程序都要化為泡影。

  現在大多數人的觀念比較沒那麼死板,對離婚不會有太大的偏見。但還是有人覺得離婚很丟臉,縱使是最簡單的簽字離婚還是有點無法向外人開口。但不想到法院進行離婚程序,絕對不可以沒有離婚證人。如果不依照規定找證人完成離婚程序,除了無法順利離婚外,還可能吃上不必要的官司。

 

離婚證人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第1050條

  •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兩願離婚與協議離婚、簽字離婚是同樣的意思,都是夫妻雙方以書面的方式來表達已達成離婚的意願,並將一些已達成共識的離婚後會面臨到的權利義務(監護權婚後財產等)一併寫上,找兩名證人作證並簽名,再一起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

  離婚證人規定其實也是給離婚雙方當事者的一種保障,畢竟兩願離婚是私下協議,不像判決離婚由法官裁定、調解離婚是調解委員幫忙做筆錄。萬一其中一方事後對離婚感到反悔不認帳,還可以詢問證人當時是否真的有離婚的意思。
  相信網友看到這裡,一定也明白離婚證人的重要性了。離婚證人最大的用意,便是避免已離婚的夫妻在往後的日子對離婚的決定或簽字協議的內容有異議而害到另一方的權益。所以千萬不能不把離婚證人當一回事。

 

偽造親屬的簽名作為離婚證人,離婚有效嗎?

⚖刑法第217條第1項

  •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0條

  •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看完上一段的說明,想必答案已經呼之欲出。離婚協議書如果發生爭議,法院會找來當時簽名的離婚證人來詢問是否有確認當事人的離婚意思。如果簽名是當事人假冒的,這證人就算看到協議書上簽的是自己的名字,也不敢貿然作偽證(參照刑法第168條)。若因此揭發當事人假冒證人簽名,除了離婚無效(依然有婚姻關係)外,還可能吃上偽造文書官司。

 

不想找周遭人當離婚證人,可以讓老家長輩授權代簽嗎?

⚖民法第3條第一項

  •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比較謹慎的人會認為,既然無法假冒簽名,得到同意後代簽就沒問題了。但這樣的概念還是大錯特錯!

  民法第3條第一項就規定,文件資料需要本人簽名的地方就必須親自簽名。離婚協議書上既然有「證人」一欄,那證人就得親自簽字,不得由他人代理。雖然這是本人授權可以簽名,不會吃上偽造文書官司,但離婚依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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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
陳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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