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一直都是難以求助門檻不低的問題,常常陷入沒有證據的困境,而且還會怕如果沒告成,會被告誹謗罪跟誣告罪,說出來還可能被檢討,導致ME TOO運動在各國逐漸盛行。
而ME TOO運動因台劇「人選之人」,在台灣「勢」也燒起來了,許多人紛紛站出來,表態自己經歷過的事情,但如果要進入司法程序,證據問題仍然會馬上浮現,我們今天就來介紹,被性騷擾怎麼蒐證?沒有證據該怎麼辦呢?
怎樣算性騷擾?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說明,原則上是指性犯罪以外,對他人做出違反真實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就有可能構成性騷擾。其中意圖趁人不及抗拒而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集集她身體隱私部位等,還會有最高2年刑期。
而一般所認定的性騷擾,常見的為言語、身體、及非言語三種方式,比如猥褻的話語、毛手毛腳,這些都可能是言語及身體上的性騷擾,而非言語可能是透過視覺、嗅覺等方式,像是分享色情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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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被性騷擾怎麼蒐證?
對於經常講猥褻話語、開不雅黃腔的人,可以錄音作為證據,只要自己也是對話當事人,又是基於合理的蒐證自保理由,錄音本身是沒有甚麼法律問題。
如果對方會經常做出猥褻動作、要你看性暗示影片、黃色書刊等等,也可以把這些拍下來做為證據,如果能直接把過程錄影下來更好,同樣的,這些過程也都適合同步錄音蒐證。
而如果在被性騷擾的過程中有受傷,可以馬上去驗傷作為證據,而且有時候事情可能比你想的嚴重,這可能不只是性騷擾,有時候一查之後,變成以強制性交未遂、或強制猥褻罪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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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項: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沒有證據怎麼辦?
沒有證據的情況下,還是可以仰賴人證、證詞、補強證據、事後訊息……等,這些方式互補加強可信度,對檢察官跟法官來說,被害人的證詞是有一定的分量,要說明的夠清楚細膩,幫助他們消彌誤判的擔憂,對您幫助會很大。
而證人部分最好是有相關目擊證人,不然也可以透過其他受害人聯合相互佐證,或是您在第一時間有曾向哪位親友哭訴,這些都可以作為補強用的證人。
而事後你們是否有透過訊息對話,對話內容將會影響到法庭的判斷,這部分也是藏有很大的心機跟眉眉角角在裡面,所以當初若沒有刪掉訊息,這部分在法庭會很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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