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是,對面的女孩看過來~看過來看過來~,還是,你是我心中最Shuai Makmak的女孩~送給你Rajapruek代表我的愛~用搭訕來認識自己心儀的對象似乎是一直以來的社會常態,但在付出努力搭訕之餘,還是要注意分寸,但倘若遇到噁男/噁女,會有什麼問題呢?
不想被搭訕?被搭訕要如何拒絕?
常有人說:欸被搭訕是榮耀吧,一直說被搭訕是你在炫耀吧!但其實不然,被搭訕也對某些人來說是值得炫耀的事情沒錯,但對某些人而言也可能是惡夢,畢竟在路上時不時要被打擾也不見得快樂。但說實話,被搭訕這件事情其實很難避免,而亦無孰對孰錯的問題,單純就是最美好的相遇(不要瞎掰好嗎)。
但如何拒絕的優雅又不失風度就是一樁學問!雖然眾說紛紜,小編也不是這方面的專家,但總歸一句,就是真切的表明你不要,以防免後續他跟你糾纏,而小編分享一個朋友遇到的案例,編友人剛好要去法院辦事,遇到搭訕劈頭回答:我要去法院告人,我忙,氣場之強大馬上讓對方打退堂鼓呢!
(精選文章:在捷運上被當色狼,卻要求請客和解?)
稱讚人會被告嗎?能提告甚麼?
但常常有狀況是,我不過稱讚他漂亮他帥,或是稱讚他身材好,我就莫名其妙被告了!?這樣的法律真的沒有問題嗎?其實法律上仍就會視情況而定,並非如此一言堂,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條有規定,性騷擾的認定仍然需要綜合考量,而實務中通常主要以雙方「事前如何互動」、「事後如何反應」為考慮。
所以就稱讚而言,倘若素昧平生,而在路上隨意稱讚他人性相關的言論,這樣肯定構成性騷擾,但倘若兩人熟識甚久,且平常都會開這種玩笑,那並不會隨意認定為性騷擾喔!
而如果有言語性騷擾的情況發生了,能提告什麼呢?若行為真的符合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所規定的行為態樣,那其實基礎上得以性騷擾防治法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但若發生在校園,則另外有性別平等教育法與校園性平會之協助,而若發生在職場,也另外有性別工作平等法之保障。
另外,雖然性騷防治法第9條規定有行為人的損害賠償責任,但這僅及於民事責任,若想要讓他方構成刑事責任,則仍然須要符合本法25條之性觸摸罪或是刑法224條之強制猥褻罪之構成要件始該當,也當然沒那麼簡單呢!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條
- 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言語騷擾跟言語性騷擾哪裡不一樣?
許多人應該分不清,什麼樣的言論僅是騷擾,什麼樣的行為構成性騷擾,基本上其中區分為有沒有性成分被包含在內,而其中行為或言論必須具有「性冒犯」或帶有「性暗示」,然而這兩個分類雖然稍微具體,但也並非容易被辨識。
則實務上認定的標準,仍然須要檢視社會風氣、特定文化、歷史脈絡等為綜合判斷,也絕非我們口語相傳的,只要我「覺得怪怪的」都會構成性騷擾!若只是詢問:小姐~你知道忠孝東路怎麼走嗎?那肯定也很難被認定為性騷擾的!
(精選文章:跟蹤騷擾防治法(跟騷法)正式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