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少房東抱怨,房客們在簽租賃契約時,話都說得很好聽,租屋初期也是都按時繳租金,完全看不出任何異狀。沒想到租了一段時間後,開始拖欠租金。一開始的單純遲交還能忍,到最後是乾脆連繳都不繳了,催繳也只會說沒錢,要求搬走也沒用,都不知道該怎麼辦。開始想著要不乾脆換鎖、斷水斷電,用比較激進的手段來逼迫對方繳房租,卻又擔心租客因此死在屋內,還得背負刑事責任。
房東可以強制執行斷水斷電嗎?
斷水斷電沒有想像中的那麼簡單,任意斷水斷電可能會觸反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雖然房客不繳租金有錯在先,但用電、用水屬於房客的權力,不能因為民事糾紛就妨礙對方的生存權。甚至在斷水斷電時,還會影響到周遭鄰居,就算自己想做,恐怕旁邊住戶沒那麼好說服。另外還得注意斷電時間長度,如果兩年內沒有申請重新復電會相當麻煩,所以為了趕走惡房客而斷水斷電並不是好方法。
另外,常被提到的換鎖、拆門也不太鼓勵,除了也會有觸犯強制罪的疑慮,房客依然還是可以請人來裝門、開鎖(可參考:房客欠繳租金又趕不走怎麼辦?能換鎖把東西清掉嗎?)。可見這是個陷自身於不利又沒辦法真正解決問題的作法,想趕走房客還是照正規法律程序來走吧!
房客不繳房租!如何要求房客搬離?
根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經催告仍拒繳,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且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可見房東可以在確定房客兩個月欠繳租金後,就能解除租賃契約,不用另外經過房客的同意。解除租約後,自然就可以要求房客搬離。
房客不搬我可以請求強制執行嗎?
租約到期(或終止)後,房東可以先發存證信函給房客,告訴對方自己不打算再讓房客續租,並提出一個時間點要求對方搬走。萬一還是不搬家,建議房東直接提告。
有的房東或許不希望把事情鬧大,但民事訴訟可以隨時撤告、沒有前科,不用擔心一告就得程序走到底。有的房客也是打定主意房東不會拿自己怎樣,才遲遲不肯搬家,房東提告也可以當作對租客的警告,租客看到房東提告後,通常也都會安分一點,願意繳交房租或搬離。
如果遇到的房客太過分,有傷人或自殘的傾向,甚至揚言在屋內自殺,建議直接報警處理了,免得造成無法挽回的悲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