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票
- 指傳喚被告所使用的書面通知。
(來源:司法院)
可以將傳票視為法院或地檢署發出的「出席通知」,為了瞭解案件事實與事發經過,會希望被傳喚人可以出面說明讓法官或檢察官更了解案情,並由書記官作成筆錄,好讓供詞具有法律效力,好讓法官或檢察官可依據這些說法來繼續處理案件。
圖片內有針對傳票的各區塊做簡單說明,為方便解釋及講求真實性,該傳票為現實中確實存在的真法院傳票,但為了保護當事人及避免日後非議,有關個人的資料及隱私等細節都以馬賽克處理,也不另行付上本傳票之來源網址,未打馬賽克部分為範圍比較廣之公家機構,不代表本案被傳喚之當事人。
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檢察署及司法院網站上並無任何未打馬賽克之地檢署傳票,但可在司法院官網找到已起訴案件之無馬賽克之法院傳票。被起訴或審理中之案件並不意味著被告有罪,還請不要用異樣眼光看待被傳喚之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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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的人會收到傳票?
⚖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一項
-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刑事訴訟法第72條
- 對於到場之被告,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之效力;被告經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一項
- 傳喚證人,應用傳票。
⚖刑事訴訟法第176條
- 第72條及第73條之規定,於證人之傳喚準用之。
很多人收到傳票的第一反應都是「我被告了」,收到傳票的一部份原因確實是被告,但這並不代表只有被告才會收到傳票。其實只要是法院或檢察官發出來的「到場通知」,都會被稱為傳票。所以除了被告之外,某些需要傳喚證人的特殊案件,也會有發給證人的傳票。另外,就算沒有另行開出傳票,在偵查或審理期間,用口頭的方式告訴被告、證人下次的開庭時間,並載於筆錄中,就視同已發出傳票。
所以在收到傳票時,先看清楚自己究竟是以什麼身分被傳喚的。有時候只是為了釐清案件才會傳喚證人到場說明,並不代表就一定是因為什麼案件被告。
傳票都由誰發出?法官?檢察官?
⚖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四項
-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刑事訴訟法第175條
-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條文內有特別說明,在偵查中發出傳票的是檢察官、在審判中發出傳票的是法官(審判長亦是法官)。所以拿到的傳票上通常都會有檢察官或法官的印章。
如何分辨傳票的真偽?
儘管前面有提到,傳票上會有「法官/檢察官」的「簽名/蓋章」,但我們普通人哪裡知道上面寫的檢察官和法官是真實存在的呢?即便確實有這個人,簽名跟印章也可能是偽造。
無論是檢察官的傳票還是法官的傳票,只要是真的傳票,上面都會有地檢署或法院的電話和分機號碼,如果感到不放心,可以直接和負責該案的書記官用電話聯繫好確認真實性。也能撥反詐騙165專線尋求幫助。
警察會發傳票嗎?
⚖刑事訴訟法第71-1條
-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 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有些不肖人士會假借警方名義發傳票,但傳票只有檢察官與法官能發,就連從事刑案調查的司法警察也無權發出。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發出要求到場的書面文件稱為「通知書」,名稱上還是與傳票不太一樣。如果收到自稱是警察所發出來的傳票,那基本上可以認定是假冒的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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