燒國旗不是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法官定罪原因曝光!

Taiwan flag is shown in an open matchbox, which is filled with matches and lies on a large fl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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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知道嗎?刑法上真的有「毀壞國旗罪」喔!在過去,就曾經有人因損壞國旗遭逮捕,只是被告們的命運卻大相逕庭。最保險的方式,果然還是不要太冒險做出破壞國旗的舉動。

  今天是中華民國國慶日,我國是相當民主又自由的國家,肯定會有很多人不太喜歡國家和國旗。儘管憲法保障人民表達意見的自由,但依然有人在特定節日因焚燒國旗而吃上官司,就算刑法妨害秩序篇中,就有針對毀損國旗行為作出懲處,但對於這樣的規定,目前依然沒有在法律人之間達成共識,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法官也只能依照當下情況來決定有沒有觸法。

  本篇會針對「侮辱國旗罪」來進行解說,如果想了解其他更為常見的妨害秩序罪與其相關規定,可參考【出門在外依舊要規矩——妨害秩序罪】一文。

 

侮辱中華民國的一切都算犯罪?

⚖刑法第160條第一項

  • 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其實這樣的法規看上去並沒有任何不妥,畢竟我們人與人之間在享受言論自由的同時,也不能侵害到他人名譽,所以將國家視為一個與我們人一樣的個體即可明白,為什麼不能隨意侮辱國家。甚至不只是自己所在的國家,連外國也不行。  在面對不同政治立場與主張時,我們內心對自己國家與他國都有不同的意見,但這些不滿不代表就能合理化一切不尊重的行為。

  亦有人認為,國家並非個體,不像普通人般受到法律保障。這樣的法規反而限制了我們真人的言論自由,而國家還是不為所動。也因如此,本條的看法十分兩極。

 

單純毀損國旗 不帶侮辱的意思

  毀壞國旗有時候僅為對當權政府、政策不滿的抗議舉動,而本條法規除了毀壞國旗外,還要有「意圖侮辱中華民國」的意思在先,所以如果單純只是把國旗破壞而沒有帶任何侮辱意思,恐怕就無法構成本罪。早在2015年就曾發生過類似事件,當時破壞國旗者因此被告上法院。一審時,被依侮辱國旗罪判刑;到了二審卻因沒有侮辱國旗的意思判了無罪。

  這件事也引起部分法律人士關注,認為已經與憲法保障的自由權牴觸,懲處手段也與比例原則不符,還為此申請釋憲(大法官至今尚未做出回應)。

 

以侮辱的心態毀損國旗

  在2015年的案件發生後過了三年,又有人因燒毀國旗被捕。一審法官認為和之前的案件狀況相似,也判了無罪。但沒想到二審法官認為,本案當事人在焚燒前嚷著各種不尊重中華民國的言論,明顯具有侮辱意圖,與前案的表達政治立場之自由行為不符。甚至連最高法院都贊成二審法院的判決,可見定判斷有罪無罪的標準並非毀壞國旗,而是侮辱的態度。

  但與其要在被抓後才說沒有侮辱國家,倒不如一開始就不要做如此冒險的舉動來讓自己陷入官司。對國家或政策感到不滿,還是別用如此有爭議的方式發洩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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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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