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的基本規定——繼承順位、應繼分、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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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過世後,繼承問題立即隨之浮現,這使得大多數人在辦理喪事的過程中要一邊煩惱亡者的繼承問題。當然也有少數因故人沒有將房地產糾紛處理好,留給一堆後代子孫去處理的麻煩情況。但在繼承方面無論遇到什麼問題,要遵守的條文規定始終是固定的那幾條。

  儘管至親過世是一件讓人感到相當痛苦之事,但活下來之人依照法規,必須妥善處理亡者留下來的遺產,接替亡者享受權利(獲得遺產)、承擔義務(遺產房屋稅金等)。我國關於遺產的規定,被記載在民法親屬篇中的第五篇「繼承」中,本文將針對基本的繼承問題搭配民法來做詳盡解說。

 

民法所訂基本法定繼承順序及繼承數額

 

⚖民法第1138條

  •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1. 直系血親卑親屬。
    2. 父母。
    3. 兄弟姊妹。
    4. 祖父母。

(圖片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根據我國民法第1138條規定,除了有相互繼承權的配偶外,剩下的血親繼承順位是①直系血親卑親屬②父母③兄弟姊妹④祖父母。直接看法條文字可能比較難懂,可以參考桃園市政府製作的圖片。簡單來說,就是「配偶有絕對的繼承權」,剩下的親人按照①②③④的順序來繼承遺產。

 

⚖民法第1139條

  •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前條繼承順位中的①直系血親卑親屬中,有兒子、女兒、孫子、孫女等。像這樣的情況,就會由「親等近」者優先繼承。像是兒女一定排在孫子女的前面,遺產已經被排在前面的兒女繼承了,下一順位的孫子女就無法繼承了。

 

⚖民法第1140條

  •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①直系血親卑親屬中,如果兒女在繼承前就過世,那麼原本屬於兒女的那份遺產則會交由孫子女來繼承。這邊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這繼承權要以「被繼承人(剛死亡者)」來評斷,和已經離世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沒有其他關聯。舉個好懂的例子:A只有一個孩子B,B和配偶C生了一個孫子D,B在A過世前就過世了,D就成了A唯一的繼承人。因為B是在A之前就過世的,D可以拿到A全部的遺產,不需要先讓B繼承後再與C平分。

 

⚖民法第1141條

  •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這項規定其實挺好懂的,只要同樣是被繼承人的孩子,無論排行、性別,繼承順位都相同、繼承額度也一樣。假設E有三個孩子F、G、H,F有兩個小孩I、J。E過世後遺產由F、G、H平分(每人三分之一)。如果F在E過世前就離世了,原先屬於F的那三分之一就由I、J兩人平分。換言之,I、J各繼承E遺產中的六分之一。

 

涉及配偶的遺產繼承數額

 

⚖民法第1144條

  •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1. 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2. 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3. 與第1138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4. 無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配偶在民法繼承上,與第1138條的繼承順位完全獨立,在被繼承人離世後享有絕對且無可取代的繼承權。可以視為同一份遺產必須先由配偶拿走該繼承的那一份後,才由其餘第1138條中提到的血親分配。分配額度也依照民法第1144條規定而有所不同。以下做簡單整理:

  • 配偶  + ①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        = 每人平均分配
  • 配偶  + ①直系血親卑親屬(孫子女/曾孫子女)  = 配偶與子女(含離世者)平分、已離世者直系血親卑親屬再平分其直系血親尊親屬那份
  • 配偶  + ②父母/③兄弟姊妹           = 配偶可拿1/2、其餘平均分配
  • 配偶  + ④祖父母                = 配偶可拿2/3、其餘平均分配
  • 無配偶(未婚/離婚)/配偶早已過世         = ①②③④繼承人同順位者平分全部

 

  參考以上範例圖,被繼承人留下八袋錢的遺產,儘管第一順位繼承人長女及次女在繼承前就過世了,但原先屬於長女和次女的那份遺產還是得保留下來給孫子分配,不能由配偶及次子瓜分掉。所以配偶和次子只能各繼承到四分之一的遺產,原屬於長女的四分之一由其子女平分,而原屬於次女那份則全數歸由唯一的子嗣繼承。倘若已經離世的長女和次女沒有留下後代,原本屬於那兩人的遺產則由在生的配偶及次子均分。

 

遺產特留分規定

⚖民法第1223條

  •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1.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2. 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3. 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4. 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5. 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有些人會在生前用「遺囑」的方式指定將遺產留給特定親屬或朋友,但為了避免繼承人的決定使得所有繼承人都沒遺產,民法特別規定了「特留分」。參照民法第1123條規定,可以得知根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關係不同,特留分也不全然相同,但可以知道的是,只要是法定繼承人,在繼承方面一定都會為他們保留部分遺產。

 

收養子女的繼承權

⚖民法第1077條

  1.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2.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法條所規定的繼承自然要參照法律上的親屬關係,雖然養子女和親生子女感覺上就差了血緣這道親密關係,但這兩者在親屬關係上都為「直系血親卑親屬」,所以同樣享有繼承權。依照民法第1077條第一項規定可以得知,其實不只有繼承,任何一切法律關係與親生子女並無任何差異。

  不過這邊有一點需要特別注意,每個人在「法律上」只能有一對父母,無論是基於何種原因過繼子女給他人,只要經過收養,子女和親生父母間的法律關係就會停止。例如:K和L是姐弟關係,K有兩個兒子M、N。L因為天生的疾病被判定為無法生育,但其父母又認為K已經嫁出去,生下的孫子為外姓,無法為家庭延續香火,與K討論後決定將次子N過繼給L作為長子、從娘家的姓氏,但實際上N還是與親生父母K夫妻同住、稱L為舅舅。像這樣的情況,因為N已經給L當兒子了,N在繼承方面只能繼承L的遺產。親生父母K方面,除非N結束與L的收養親子關係,否則不會享有繼承權。

  當然以上例子涉及到性別刻板印象,現在子女從姓不再強行以父親為主,跟著母親的姓氏一樣可以為娘家傳宗接代,狀況在近幾年會減少很多,取而代之的是少子化及同性戀的收養問題。但即便如此,只要是經過收養,都必須遵守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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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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