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都有大大小小的交通事故發生,從小擦撞到重大傷害都有。事故發生後,肇事責任歸屬就特別重要,畢竟這攸關到賠償金及刑事的過失責任。即便知道大部分的責任都可能在自己(或對方),還是希望可以處理完善,避免以後出現爭議。所以,「初判表」與「車禍鑑定報告」在車禍發生後,佔有無可取代的一席之地。
目錄
初判表(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相關問題
💡什麼是車禍初判表?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簡稱「車禍初判表」或「初判表」,是警察在車禍發生後到現場「勘查、蒐證、詢問當事人」後,所做成的紀錄。初判表上面除了事發時間、事發地點、雙方駕駛姓名、車輛種類及車牌號碼外,最重要的是「初步分析研判可能肇事原因(或違規事實)」。
如果其中一方的初判表上寫「尚未發現肇事因素」,即意味著另一方的肇事責任為100%,需要負擔全額賠償。萬一雙方都有肇事因素,則會依照輕重比例來決定個別要分擔多少金額。初判表最大的用途是給雙方當事人作為賠償依據的參考,最後想以多少錢和解或是提起訴訟,還是尊重當事人的本意。
我們有時候在路邊看到警察拿一根長長有輪子的「測距輪」在事故車輛旁不斷來回滾動,就是製成初判表的過程之一。
💡車禍初判表在哪裡申請?
車禍發生當下報警,警察主動到場幫忙製作。
原則上不需要特別申請,只要在車禍發生當下報警即可。警察到場後就會開始依程序製作初判表。不需要特別在車禍後又去什麼地方找人來製成。
車禍當下沒報案,可以補報警嗎?
發生車禍沒報案,又因為後續賠償問題希望補發,可以到車禍發生轄區的警察單位報案,並提供車禍現場的照片(才能證明有車禍發生),如果能有行車紀錄器畫面那當然更好。此外,如果有對方的聯絡方式、車牌號碼,也最好一起提供給警察,資訊越多處理起來越不費事。
還有一點需要特別注意,那就是即便車禍已經發生多日、現場早已破壞殆盡,警察還是會要求回到事發地點進行拍照蒐證(必要時也會調閱監視器來看),所以千萬不要以為只要把資料交給警察就沒事了,還是得挑個自己有空的時間來補報警。
車禍報案及初判表法條參照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
- 警察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就下列事項詳加勘察、蒐證、詢問關係人,據以分析研判:
一、事故地點、通向、交通情況及周圍環境狀況。
二、地面因事故形成之各項痕跡及散落物狀況。
三、駕駛人身心狀況與人、車損傷之痕跡、程度及附著物之狀況。
四、事故當事人、車輛位置及形態。
五、事故過程中之人、車動態及各關係地點。
六、監視器、行車資料紀錄設備等科學儀器或其他合法記錄事故過程之跡證。 - 前項各款之勘察、蒐證,應儘量使事故當事人及證人在場說明,並以現場圖或現場草圖及攝影作成紀錄,詳實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等資料,對事故當事人及證人陳述作成紀錄或筆錄。現場圖或現場草圖得採用攝影或錄影等科學儀器製作。
- 事故當事人當場不能或不宜製作調查紀錄等資料者,應於事故發生或其原因消失後七日內聯繫處理單位補製。
- 事故當事人陳述內容有再查證必要者,警察機關得通知車輛所有人、當事人或相關人員到場說明。
💡初判表製作方式與過程
如果車禍發生後,沒有需要送醫的傷患,警察會先為駕駛進行酒測。需要特別注意的一點是,酒駕與肇事責任並沒有直接關聯,一個沒有違規的酒駕及沒酒駕的闖紅燈駕駛,肇事責任會歸屬於後者,因為就算對方沒有酒駕,也不妨礙這次交通事故發生。
再來,就是我們最熟悉的拍照與測量,在這段過程中,警察也會觀察事發現場留下來的殘骸、地面剎車痕、撞擊位置來猜測事發經過。像是「為了變換車道不慎擦撞」、「超速閃避不及」、「試圖踩剎車依然撞上」等各種情形。並針對那些留下來的明顯痕跡做重點拍照蒐證。現場紀錄完畢後,如果車輛不需要拖吊,會先讓雙方將車輛移到旁邊以免妨礙交通。
最後,會個別讓雙方當事人陳述車禍當下的情況,並詢問一些細節,例如:「在發現快撞上前有多少反應時間?」、「事發時的燈號是紅燈、黃燈還是綠燈?」、「事發當下有沒有被其他事物遮蔽視線?」等。
等全部都結束,警察會先交給雙方各一張「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給當事人的是黃色留存聯),證明這起車禍有請警察到場處理,沒有「肇事逃逸」問題。
至於什麼時候可以拿到真正的初判表?必須等警察將這些資料經過整理、分析後,才會製成。通常製作時間約一個月,如果過了這段時間依舊沒收到,可能要親自去交通大隊詢問。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是什麼?
如果發生車禍當下有報案,警察做完紀錄後就會給雙方當事人一人一張「黃單」,那便是所謂的「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登記聯單上面只有雙方姓名、車禍發生的時間及地點等,沒有任何提及肇事責任的內容,只能拿來證明「車禍後有報警」。
雖然看上去似乎沒那麼重要,但至少能夠證明自己有肇事逃逸,所以還是相當重要的。
💡申請車禍初判表要多少錢?
初判表申請與製作完全免費,不會向任何一方當事人收取費用。如果接到電話有人聲稱發生車禍需要付費作成初判表,還請當心不要受騙上當。在外面聽到要錢的車禍文件通常是指「車禍鑑定報告」,通常是對初判表上顯示的結果感到不滿意才會另行申請,會向申請人收取3000元的費用。
💡初判表要去哪裡領取?
大約報案30天後,就可以到交通大隊或網路上申請領收初判表,每個縣市網路申請表單都不太一樣,下圖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的版本來供網友們參考,實際填寫資料時還是要以所在縣市的版本為主。
💡不認同初判表上的結果該怎麼辦?
初判表上的肇事原因和責任歸屬都是警方就雙方陳述及現場照片的初步判定,可以供車禍雙方當事人談賠償用,本身不具備法律效力。但儘管如此,初判表畢竟是警方開出來的文件,就算嚷著沒有法律效力、不接受結果,也很難讓旁人(甚至是對方)接受。
這時候,可以自費申請「車禍鑑定」讓更專業的鑑定人員釐清車禍真相。和初判表不同的是,車禍鑑定是萬一真的車禍問題真的弄到上法院的地步,法官在審理時的重要參考依據。
車禍鑑定報告相關問題
💡車禍鑑定報告是什麼?
比起單純由警方從現場照片、雙方供詞來斷定肇事責任的初判表,車禍鑑定報告會更加專業仔細。會請專業人士來擔任車禍鑑定人員,結果也會比初判表來得更有說服力。許多重大車禍案件,法官在審理時也會參照車禍鑑定報告。
💡車禍鑑定報告在哪裡申請?
負責處理車禍鑑定申請的單位是「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原則上每個縣市都有這樣的單位,可以親自到場辦理,填寫好①申請書,附上②初判表及③身分證明文件並④繳納3000元費用即可。但如果路途遙遠不方便前往,也可以填寫好申請書後連同3000元郵政匯票寄至委員會。申請書可以在委員會或監理所網站找到,也可以至現場臨櫃索取,以下以「高雄市」的版本為例。
💡車禍鑑定報告申請條件
想申請車禍鑑定,必須是先對初判表上的肇責判定結果不服,所以一定要先有「初判表」。
再來,車禍鑑定不是隨便任何一個人都可以申請,只有「車禍當事人」、「當事人配偶」、「當事人繼承人」、「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車主」可以辦理,所以申請人必須附上身分證、證明自身與當事人關係的證明文件/行車執照,如果車輛歸公司所有,就要附上公司的證明文件及公司大小章。
此外,現場照片、行車紀錄器、監視器並非必要,但如果能提供還是盡量提供,以讓鑑定速度可以更快速且正確進行。
💡不能申請車禍鑑定的車禍案件
除了申請人資格不符外,如果是已經進入法律程序的車禍案件(由司法機關申請)、六個月以前發生的車禍(司法機關不受限制可申請)、發生地點不屬於道路範圍(停車場)、沒報警、已鑑定的車禍案件,都不接受鑑定申請。
💡車禍鑑定會議
經受理的車禍案件,待鑑定專家調閱、收集完資料後,就可以召開鑑定會議。在鑑定會議上,會要求再次陳述車禍發生的經過,這時間通常都離車禍發生過了一段時間,所以參加會議前,別忘了先回想一下當時車禍發生的經過和細節,以免開會時面對問題答不上來。
💡對於車禍鑑定結果不滿或有意見
雖然鑑定意見書和初判表一樣僅供參考,但由於參與鑑定之人都是專家,加上過程中更仔細,其說服力還是遠高於初判表。連司法機關在審理案件時都相當重視車禍鑑定結果。
如果對車禍鑑定意見書上呈現的結果有異議,可以在收到意見書後30天內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來申請覆議。但如果案件已經進入訴訟程序,就必須由司法機關來送交覆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