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力山大健身房敗訴須負擔巨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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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97年度消字第4號原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對被告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等九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今日(16)宣判。(台北地方法院)

  在十幾年前赫赫有名的連鎖健身中心亞力山大因為資金周轉問題無預警倒閉,十幾萬名會員預繳的會員費因而全數蒸發。感到欲哭無淚的會員們只能向消基會求助,消基會表示負責人唐雅君早就知道公司財務狀況問題,卻繼續當沒事經營,也沒有替員工和會員安排後續問題處理,明顯屬於惡意犯罪行為。便協助受害者提出損害賠償的團體訴訟。
  歷經十多年,訴訟終於有個結果。法院一審判決相關公司一共須賠償約2.56億元(包含懲罰性賠償金)。但如果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還需要負擔約200多萬的費用,加上被告的公司已經不存在了,萬一早已脫產還要提出假扣押訴訟,需要負擔更多訴訟成本,儘管判決結果看上去對消費者有利,但恐怕難以拿到賠償金。

  至於刑事責任的部分,負責人唐姓姊妹皆被依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早在多年前已服刑完畢。

 

強制執行費是由勝訴者負擔嗎?

強制執行法第28條

  1. 強制執行之費用,以必要部分為限,由債務人負擔,並應與強制執行之債權同時收取。
  2. 前項費用,執行法院得命債權人代為預納。

 

  倘若想要拿到賠償金,不但要先預繳一筆費用,還有可能拿不到半毛錢的風險,那這強制執行恐怕也失去它的意義了。與民事訴訟規定有點類似,裁判費由原告預先繳納,最終依照判決結果來請求勝訴方及敗訴方個別負擔;由於強制執行金額是法院方面已經確定的費用,所以只會讓被執行人負擔。

  這亞力山大的案件中,事隔十多年才剛結束一審,加上目前因當事人不服判決結果,已經繼續提出上訴。儘管一審判決結果出爐,受害消費者們短時間內恐怕還是拿不到任何賠償。

 

強制執行的費用怎麼算?

強制執行法第28-2條第一項

  • 民事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五千元者,免徵執行費;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者,每百元收七角,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

 

  執行標的金額(能追討的錢)越高,執行費自然也越高。畢竟強制執行不是那麼簡單只有查封財產來換錢而已,有時候還要涉及追查、拍賣問題。要拿的錢越多,開銷成本也自然會更大。

  雖然法規內有明確寫出收費方式,但要我們實際去計算還是相當辛苦。所幸有「線上司法規費試算」系統,只要點選自己遇到的案件類型與狀況,便可精確計算出需繳納的費用。

 

預繳的強制執行費要怎麼討回?

  按強制執行之費用,以必要部分為限,由債務人負擔,並應與強制執行之債權同時收取,且債務人預先墊付的執行費用,求償於債務人的方式,是從將來拍賣的債務人財產金額之中,優先受清償(強執法第28條第29條參照)。所以,題旨所示情形,您所預納的執行費,會從拍賣債務人財產所得價金中,優先返還於您。如果債務人沒有財產可以拍賣,法院會核發債權憑證並將您所預繳的執行費登載註記,將來可以持之再聲請查封拍賣債務人財產。

(參考來源: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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