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民事求償範圍無極限,感到不愉快都可請求精神賠償!

Child Angry And Cr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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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總是說,刑事訴訟告不成就告民事訴訟,到底民事訴訟是什麼?真的有那麼神奇嗎?

  「有人發私訊罵我,我覺得自己被侵犯了。但刑法上沒說只有在公開場合罵人能成立公然侮辱,我這種私信被罵不構成犯罪,難道就真的只能這樣忍下來放任對方繼續罵嗎?還是能要求一些賠償金呢?」

  在生活中,有很多明明看起來不合理卻無刑法可管的狀況,很容易讓一些不肖之人找到「漏洞」。就像前面最常見的網路私訊罵人,就是一個很典型的例子。但無罪也只是刑法上的無罪,負責處理人與人之間問題的民法,只要有人覺得不舒服而提告,那便是有問題。

 

遇到什麼情況可以請求民事賠償?

⚖民法第18條

  1.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2.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第195條

  1.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2.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3.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有人認為,只有身心受創到需要吃藥才可以;也有人認為,只有民法上有規定可以請求賠償的情況才可以;但正確答案卻是「只要感覺受到傷害都可以」。會讓人「身心受創」的狀況有很多,儘管民法已經針對很多需要精神撫慰金的狀況訂立具體條文(如:親人遭人害死、離婚後身心損害、鄰居噪音汙染),但我們無法排除會有其他更複雜且需要賠償的情況,所以才會出現民法第195條這般涵蓋範圍較廣又模稜兩可的規定。

  所以,無論民法寫得再怎麼複雜,道理都很簡單,在遭到侵害或冒犯後覺得不舒服,不管是私訊被罵、遭惡意逼車、在學校被故意排擠等,只要覺得不愉快,皆可依法要求精神賠償。

 

沒看醫生也能得到身心賠償嗎?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952號民事判決

  • 民法第195條第一項雖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者,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之非財產上之損害,惟所謂相當,除斟酌雙方身分資力外,尤應兼顧加害程度與其身體、健康影響是否重大以為斷。

 

  會要求拿出醫生證明,也只是希望能有個「證明自己確實受到傷害」的證據,並不代表內心不舒服一定要去看醫生。拿最常見的民事賠償訴訟之一­──外遇來說,被配偶綠了可請求損害賠償,但條文(民法第195條第三項)沒有強制要求要看醫生才能索賠,可見就診並非要求賠償的首要依據。

 

想要民事賠償,一定得打官司嗎?

  幾乎所有的民事案件都能不透過訴訟自行解決,損害賠償自然也不例外,會鬧到要上法庭、打官司,大概都是「我要賠償、對方不理我,只好告上法院讓公權力做主」。所以,如果有本事雙方私下和解、達成賠償共識,自然是不用上法院的,尤其像外遇、車禍這種一看就很明顯可以提告的狀況,會有比較大的機率透過和解要到賠償金。但如果像是本文最一開始說的「私訊罵人」,對方抱著「自己不會被告」的狀況下侵權,恐怕免不了訴訟程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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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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