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現今網路發達,許多人隨意就把他人的資料轉貼、發布上網,或未經同意分享給他人,然而這些真的都沒問題嗎?還是小題大作了?本文將為您介紹,到底要怎樣才算是違反個資法?要如何提告?以及是否會有前科等問題!
怎樣才算違反個資法?
一般人在使用別人的個人資料時,除了少數特定例外情形,原則上都必須符合當初「蒐集」的特定目的,並且只能在必要範圍內。
該項規定有很多小細節,比如有提及「蒐集」這個動作,這很重要的,比如電話號碼,原則上就是要特別蒐集才會有,而所謂的蒐集當然也包括跟對方親口要來,當然就不能隨便給人,擁有的人自然就不能隨意公布。
又像是只能在必要範圍內,代表拿到個資的人,雖然可在取得的特定目的內使用,但必要範圍到甚麼程度,還是要符合使用的比例原則,就像公司徵才取得你個資,不代表可以隨便分享你的個資給公司不相關的人看,否則仍有違反個資法的可能性。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項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違反個資法要如何提告?
一般人如果要揭露他人姓名等個資,必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的但書,像是經過當事人同意、法律明文規定可以、免除當事人生命危害等等共7種情況,在這些情況下,即便洩漏了個資,原則上也不會有法律上的問題。
而違反個資法可能會面臨三種處份,且可能同時受到複數罰責,分別是「刑事責任」、「民事賠償」、及「行政處分」。若想知道這三種處份的構成要件,以及處分內容,可以參考這篇文章第二段:「違反個資法要罰多少錢?」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違反個資法會有前科嗎?
有些人以為違反個資法,頂多被罰錢不會有刑責,其實不完全是這樣的,如果是為了自己不法財產利益,或想損害他人如網路肉搜、公審等,而使用他人的個資,還是有可能構成侵害個資罪,一但刑期確定就會留下前科。
但如果沒有觸及上述問題,也就是雖然違反個資法,卻不構成違反個資的情況,那的確有可能只有行政罰,嚴重一點因為過失而傷及對方利益,可能也會有民事賠償責任,這些情況通常也都是付和解金賠償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