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就免責?有幻聽仍被判刑!

Psycho man alone in bed, dark room, hospit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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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真的有免死金牌嗎?還是這些都是鄉民隨便說說的?鑑定的醫生真的那麼容易被騙嗎?就讓我們來告訴你!

  日前有新聞報導,有一位婦女從桃園市搭計程車前往中壢,途中行經高速公路路段時因不知明原因摔出車外,最後導致婦人死亡,但在婦人摔出車廂外後,司機辯稱因為患有幻聽的精神疾病,所以婦人摔出車外時並不知情,但最後法院並不採納,仍將該司機判7個月定讞。

遺棄罪怎麼成立?

  依照刑法294條有義務遺棄罪規範,所謂的有義務是指基於法規、契約賦予一個人義務然後基於這個義務,有需要對另外一個「無自救能力的人」給予扶助、養育或保護,但這個有義務的人卻不做,對不能自救的人遺棄,這個時候就會構成刑法294條的有義務遺棄罪。

  那為什麼這個新聞中司機大哥會因此被判有罪呢?主要是因為,基於司機跟乘客間簽訂的載客契約中,其實就有包含著「司機要確保乘客的行車安全」以及「司機在必要範圍內應該對乘客施以救助」的意涵在內,因此本案中,司機對於掉出車外的乘客不聞不問,甚至逕直開往目的地,也就構成遺棄行為,所以才會被判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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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鑑定標準是什麼?

  其實精神鑑定並不一定有一個準則,而通常是依照著一套程序,讓嫌犯真正的犯罪過程和意圖被揭露,通常包含不同專業交相詰問的會談、心理測驗,時而還要做腦波或其他相關檢查,目的就是為了讓鑑定結果可以較為準確判斷行為人在行為當下,到底是不是處於被精神疾病干擾的情況,才會導致犯下罪刑。

  而通常在做鑑定時,會有幾項需要判斷的事項,包含是不是生理因素導致案件發生,抑或是因為精神疾病影響或是其他心理因素,同時也要判斷事件當時的意識狀態、當事人責任能力,等等,所以判斷事項遠比想像中來得複雜,也比想像中的更困難更嚴謹,畢竟進行鑑定的人員都是專業人士,不那麼輕易幫唬弄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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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有免死金牌嗎?

  根據我國刑法第19條第一項的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且《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也規定,非屬「最重大的犯罪不得科以死刑,也就是說,若真的因為精神病導致行為當下完全沒有辨識能力,縱使犯了很嚴重的罪,也不得科以死刑,或是可以直接免除罪責。

  但正如本次的新聞案件,即便司機辯稱有幻聽,但經過精神鑑定,法院並不採信時,仍舊會被判刑,而不得免責,因此,免死金牌雖然存在,但並不是如同鄉民說的,隨便假裝一下就可以蒙混過關,因此這個制度仍然有它存在的意義,並不是脫罪的簡便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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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裕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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