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大學生論壇「狄卡」因具有匿名發文和留言功能,導致不少人口無遮攔,覺得無論說什麼都沒人知道。在去年(民國111年)九月中下旬,就有人因在批踢踢和狄卡上任意批評他人外表和說人壞話遭檢察官起訴且遭判刑確定。可能有人會覺得這只是幾萬塊罰金問題,但因為這點留言得頻繁進出法院,還平白無故少了一筆錢,實在很划不來。
(判決書網址:https://reurl.cc/aamMM4)
匿名罵人,被告後網站有義務提供相對人資料?
雖然我們個人資料有受到法律的保障,但如果是因為侵害他人權利,則會為了「嚴懲罪犯」調閱資料,並做出相對應的刑法懲處。與其說是狄卡主動將案件中兩個被告的資料提供給檢察官來起訴被告,倒不如說是檢察官用公權力命令狄卡配合交出資料以處理案件。
現在科技很發達,就算是故意掛VPN在國外罵人也能查到當事人資料與正確位址,更何況註冊狄卡帳號時,需要身分驗證,被抓到後除非能證明非本人,否則只剩下確實身處國外才能免於刑事責任了。
公審他人沒指名道姓,為什麼也會觸犯妨害名譽?
條文內完全沒提到「指名道姓」,也不太明白為什麼很多人會以為只要沒有說對方的真實姓名或公開照片就不算觸法?名譽之所以會損害,是「被罵」,並非「指名道姓地罵」,可見只要被人知道「罵的人是誰」,就成立。
單純想發洩影射他人其實也沒什麼不行,但一定要留點口德並注意有沒有洩漏他人真實身分。這案件之所以能告贏,就是在留言處分享當事人的IG帳號,很多「吃瓜」的網友能憑藉分享的帳號將對方肉搜出來,都找得到真人了,那有沒有公開真實姓名或打馬賽克,似乎也不是那麼重要。
被告妨害名譽該怎麼辦?有機會脫罪嗎?
不想弄到最後被告還罰錢,建議直接與對方和解。妨害名譽是告訴乃論,只要受害者撤告或和解、調解成立,就不會有後續問題。當然和解並非強迫履行,如果覺得對方獅子大開口要的賠償金太高,依然可以拒絕和解,但這樣就得做好打官司的心理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