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訊被截圖公審,能告嗎?可以告什麼?怎麼告才會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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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別人的私訊對話就這樣莫名其妙在網路上被人公開了,感覺很困擾,每天都要承受巨大的心理壓力。雖然這樣的情況在「吃瓜」的路人眼裡,看起來根本微不足道,但實際上已經給當事人帶來莫大損害,依照法規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甚至給「霸凌者」一點形事上的教訓。

  用電腦或手機訊息聊天真的很方便,只要下載通訊軟體、加個好友,無論相隔多遠都能及時對話。也因為這類的私人訊息很方便又有隱密性,很多人在私訊時都會比較口不擇言,一些極機密內容或粗俗的話都會出現。只有聊天室內的成員知道那倒還好,萬一群組裡有「內鬼」、「爪耙子」,把訊息截圖公開在社團、論壇等公開平台「公審」,讓自己在外的形象全失。像這種狀況,是否能對那內鬼提告,要他付出代價呢?

  

對話截圖透露個人訊息,違反個資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

  1. 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法律明文規定。
    2. 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3.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4. 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5. 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6.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但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或其他法律另有限制不得僅依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或其同意違反其意願者,不在此限。
  2. 依前項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準用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其中前項第六款之書面同意,準用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並以書面為之。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 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1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些人在公開對話截圖時,不會確實把他人的資料照片、名字打馬賽克,或是有遮跟沒遮一樣,別人一眼就看出這是誰,會有違反個資法的疑慮。常有人以為只要有把名字或大頭照遮住就沒問題,但有些內容特徵太過明顯,大多數看到的人都知道那是誰,同樣會觸法。千萬不要看大部分的人公審對話都沒事就認為把私訊截圖公審是沒問題的,有時候只是對方不想提告罷了。

 

在被公審的對話截圖底下留言肉搜,是否違法?

⚖刑法第305條

  •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愛吃瓜、看熱鬧不嫌事大的網友比比皆是,有些人甚至會覺得那是別人之間的恩怨,故意在留言搧風點火,隨心情選邊站、幫忙肉搜。雖然只是抱著八卦的心態來看並沒有什麼太大的問題,但像這樣將對話內的其中一方資料、居住地公開在社群網站上,會讓對方出現生命安全疑慮,就可能觸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局外人的身分公開別人的對話截圖會妨害秘密?

⚖刑法第315-1條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1.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2.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民法第184條第一項

  •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因為不屬於對話內的其中一員,照理說無法取得對話內容。如果不小心看到卻出於想八卦的心態隨便公開他人對話截圖,無論有沒有給當事者帶來困擾,都會觸犯妨害秘密罪。而如果公開者也在對話群組中,則不會有妨害秘密的問題。

  但如果是對話中的當事人把對話內容截圖洩漏給對話以外的人,得到對話截圖的人再間接公開或傳給更多人,因為對話不是用非法的方式取得,所以不會觸法。不過,被公開的受害者還是可以透過民事訴訟來請求損害賠償

 

公審害當事人沒面子、難堪,名聲受損,會觸犯妨害名譽?誹謗罪?

⚖刑法第310條

  1.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3.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大多數人在私訊聊天時都會比較不修邊幅,一些沒形象或不禮貌的言詞只會在私訊出現。但沒想到對方是個「一言不合就公審」的人,把一些不想給人知道的事都攤在陽光下。如果被公審會損及他人名聲,無論是被公開對話內容、照片,還是一些好友限定的留言,都有可能觸犯誹謗罪。

  就算沒有指名道姓、公審內容是事實,也一樣會有觸法的疑慮。就算真的很討厭對方或想用網路的力量來教訓他人,也不太建議動不動就公審。畢竟受害者除了可以告上法院外,還能向加害人請求金錢損害賠償,這實在很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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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
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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