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不是萬能的,在職場出錯在所難免。有些公司會訂出各式各樣的懲罰員工規定,像是「遲到一分鐘要扣多少錢」、「廁所上太久要扣多少錢」、「弄壞東西扣薪水來照價賠償」。雖然大部分的人都認為犯錯本來就應該受到懲處,但其實有很多公司的扣錢規定早已違反了勞基法。
扣薪水懲罰員工已經違反勞基法,可依法開罰!
根據勞基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可見無論發生什麼事,老闆都應該把全部的薪水交給員工。這也是為什麼公司訂午餐的時候不會預先從薪資裡面扣除,還要另外收取一筆餐費。如果有公司違反薪資給付的規定,依照勞基法第78條第二項規定,可開處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但相信就算有明確的禁止及懲處規定,很多公司還是會仗著員工想繼續待下去不敢通報而繼續為所欲為,這也是勞基法應該繼續加把勁的地方。暫時還是只能由離職員工來檢舉了。
遲到扣薪違反勞基法,但遲到時間可以不發薪資!
雖然沒辦法扣薪水,但遲到員工沒上班的那段時間沒生產力,無法給公司帶來收入,在發薪的時候就可以不支付遲到這段時間的公資。雖然看起來是扣薪水了,但實際意義卻是不給薪水,兩者意思完全不一樣。
既然屬於「不給薪」,那一定得按照比例來減少薪水。不能說一個人月薪只領三萬元,卻因為遲到一個小時就扣了一千塊,就相當不合理。
萬一在剛進公司簽的勞動契約時上面有寫遲到扣薪的規定又該怎麼辦呢?這類違反法規的契約本身就是無效的,不用擔心簽名後就非遵守不可。但無論如何既然老闆不希望員工遲到,還是盡量早睡早起不要給公司帶來麻煩比較好。
弄壞公司物品是民事責任,不應該扣薪修理或懲處!
雖然把東西弄壞了本來就該賠償,但相信公司的態度通常會是「要求一個新的」。儘管這乍看之下好像沒什麼,仔細想過卻可以發現相當不合理。首先,為什麼弄壞一個二手的東西要賠一個新的?不是應該要把折舊算進去嗎(有時候甚至是正常使用的狀況下損壞)?再來,有辦法透過修理來恢復原狀的話,又憑什麼要買一個新的甚至是不一樣的來賠呢?
就算真的要員工自掏腰包來維修,也要讓員工自行掏錢出來,而不是說多少就是多少,還從別人的薪水裡面預支,一點都不給人討論的空間。在公司是老闆最大,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誰都不應該受到不合理的對待。以後如果不幸遇到類似狀況,千萬不要再被當成冤大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