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給特休超火大!要怎麼檢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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庸庸碌碌了一整年,結果連想放個出國去日本玩都不行!!勞工朋友站起來!!讓我們教你該怎麼對付無良公司,還給你休假的權利!

  對於員工而言,除了薪資酬勞,員工福利也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員工權利,畢竟沒有人會想待在一間員工福利極差的公司吧?!而特休就是其中一種勞工的權利之一,那公司可不可以剝奪我休特休的權利呢?如果不能我又該怎麼要回來呢?

公司沒有特休違法嗎?

  依照勞基法第38條第一項的規定,受雇人只要受聘雇超過6個月,就必須給予特別休假,也就是我們簡稱的特休,而特休也依據在公司的年資不同,有不同的特休天數,以下是參照。

  • 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3 日。
  • 一年以上兩年未滿者,7 日。
  • 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10 日。
  •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 14 日
  • 十年以上,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 30 日為止。

  那這個時候就會問,既然勞基法有規定說要給,那公司不給會怎樣嗎?根據勞基法79條第一項,可以處公司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且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也就是說如果違反情況嚴重,最多可以罰到150萬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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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給請特休怎麼辦?可以檢舉嗎?

  若是公司真的很無良,雖然規定了特休,但就不給請。這個時候我該怎麼辦呢?最直接的方法就是跟主管機關也就是勞工局檢舉,若不是那麼確定到底該怎麼做,可以優先撥打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向主管機關詢問解決特休不給假的問題。

  而另外,也可以向勞動檢查處檢舉,亦可向勞工局申請調解,方式相對多元。但也有人有疑問是,如果我檢舉了,那我不就被知道是誰,這樣我在公司還待下去嗎?基本上是無須擔心的,雖然通報檢舉時,因應法規規範,是需要具名通報,但通報後不想被雇主知道,可以選擇用匿名的方式,所以不需要擔心通報會被炒魷魚,同時還是保障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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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沒休完可以換錢嗎?

  答案是可以,而且還必須要給,根據勞基法38條第四項「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也就是說,特休沒休完的部分,要折算工資發放給受僱人,但如果有約定好累積到隔一年再休,如果沒休完,一樣要折算工資

  但這邊有幾個要特別注意的點,

1、雇主不能提前換錢,必須等到年末終結才可以換,不然老公可能會有休不到假的問題。
2、雇主如果要遞延特休假,一定要勞工同意,如果勞工要求要換錢雇主也不能拒絕強制遞延。
3、特休遞延不限次數,勞雇雙方可約定每期遞延3個月,到期後再次協商遞延,但最長遞延期限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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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裕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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