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當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最直覺反應就是「提告」。但對於一生中完全沒上過法院的大多數人而言,根本不知道要怎麼告。也有人甚至在上網查資料後覺得提告太過麻煩,想說直接去報警,把責任都拋給警察,認為警察會幫忙辦。但其實提告並沒有這麼隨意,加上大部分會想提告的案件都是生活中發生的「罵人」、「欠錢」等,警察也不是每種案件都能提供協助。
請注意,權益受到侵害的不是警察,警察沒有義務每個案件都那麼積極幫忙處理。今天就在此介紹「提告」和「報警」的差別,希望有需要的網友們能在看完解說後,知道該用什麼途徑來替自己討回公道。
什麼案件可以報警?只要報警就有警察幫忙處理嗎?
報警也有分為「備案」與「報案」,兩者雖然只差一個字,意思卻差很多。
備案比較像是「留個紀錄」,主要用在「不想提告的刑事案件」及「無刑事責任」的案件。警察會在備案後製作工作紀錄表,將事件紀錄留存。但如今我們警力已經嚴重不足,這種沒提告的備案,警察大多時候不會那麼積極偵辦(畢竟有更重大的案件得處理),唯一在備案後警察會積極偵辦的案子只有「非告訴乃論」(刑事訴訟法規定得在得知案情後主動處理)。雖然備案看起來很沒用,但也不完全沒好處,像有些時候已經私下談和解的小糾紛(如:車禍),可以在發生後到警察局備案,萬一對方過幾天反悔來「找麻煩」,就不怕在警察面前百口莫辯。
報案則是與大多數人認知的「報警提告」比較接近,在報案的時候告訴警察有人犯罪、自己受到侵害,希望警察可以幫忙調查且找出罪犯。像「走在路上莫名被人打」、「車禍被肇事逃逸」、「東西遭竊」,因為根本不知道對方是誰、難以追究,就會建議到警局報案。所以如果想要提告,就得確定自己有確實「報案」。
怎樣的情況建議自己告?不報警直接提告有那些好處?
與前面的報警一樣,提告也有「自訴」及「告訴」兩種,其中「自訴」就是「不透過檢察官」來「自己蒐證、自己告」,依照目前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必須要委任律師處理,故在此就不多加贅述。
至於「告訴」,則是將想告的對象、手邊證據、希望調查的證據都告訴檢察官(可按鈴或寫狀),再由檢察官協助調查犯罪事實,發現有犯罪嫌疑,便會「起訴」被告。很明確知道對方的身分、手邊能提出部分犯罪事實的證據(或給予檢察官蒐證的方向),去地檢署會更有效率。尤其很多犯罪證據都具時效性,警察在處理案件也是以比較重大又具急迫性的為主。加上警察沒有起訴人的權利,證據調查完畢後依然要送到地檢署,這中間可能已經半年都過去了,萬一檢察官認為證據不足想更深入調查,有些證據早已不復存在。
所以,像是「網路罵人」這類偏向私人恩怨的小案件,最好還是在剛發生後不久的情況下自己到地檢署提告。日子一久可能證據都不見了,就算檢察官想起訴也愛莫能助。
為什麼金錢糾紛報警沒用?民事訴訟只能自己告嗎?
日常中大部分的金錢糾紛都屬於民事案件,沒有「犯罪」問題。警察主要負責「抓對社會有危害的人」,買賣糾紛、債務問題、遺產爭奪、離婚訴訟都屬於私人恩怨,公家單位就不會動用那麼多人力資源幫忙處理。當然民事訴訟的證據,也得由當事人提供,法院頂多授權當事人調閱地籍謄本的權利,其他部分都只能自己來。
其實換個角度想就明白,像是「離婚」這種私人問題,還要警察或檢察官介入不是很奇怪嗎?明明只是個性不合想離婚,為什麼要弄得像罪犯一樣讓警察來家裡抓人呢?民事問題還是想辦法自己處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