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在澳門工作的丈夫某天突然收到妻子聲稱有外遇的訊息,她表示自己愛上一位台南的遊戲網紅,兩人發生過性關係,希望老公可以和她離婚好讓她可以跟那名喜歡的網紅在一起。丈夫知道後十分生氣,發現網紅也在社群上分享和妻子的合照,認為兩人確實有偷吃的事實,對妻子和網紅提出侵害配偶權告訴,並求償80萬元。
法官審理案件後,發現丈夫因妻子的話身心受創嚴重到需要看醫生的地步,認為妻子的言行已經侵犯到丈夫的配偶權,應賠償10萬元。但網紅自始至終沒有參與夫妻之間的談話,根本沒承認與妻子發生關係,而合照也只是合理互動,所以網紅不需要賠償。
外遇對象是名人不能只靠片面說詞當證據
公眾人物也是人,普通人會犯的錯也會發生在他們身上。但名人的身分特殊,擁有廣大追求者也是正常的,甚至有些比較瘋狂的追求者還會幻想自己是那些明星的另一半。這就有點像有些人會自稱是劉德華的老婆,無論口吻再怎麼認真,這些話聽在大多數人耳裡都是隨口說說的玩笑話,劉德華真正的妻子朱麗倩也無法對其他這麼自居的粉絲提告。
所以通常外遇的兩人如果有一方是知名人士,恐怕要提出雙方都有出軌的證明,否則只有粉絲一方喊著自己愛上對方、有外遇、上過床,被另一方辯稱那都是幻想出來的,法官也感到很為難。
告外遇侵害配偶權只告贏一個人的特殊情況
侵害配偶權兩個人一起告,理論上也該兩個人一起得到相同的連帶賠償處分。但這個案例比較特殊,因為丈夫在提告時無法證明是妻子單方面幻想自己外遇網紅,還是兩人真的有染,卻也因為妻子說的話受到傷害,才會出現這種兩個被告的面臨到的判決結果大相逕庭的狀況。
賠償金要求太多,勝訴也是吃虧?
這類涉及心理傷害層面的案件,大家對賠償金的多寡都看法不一,對受害者而言自然是賠越多越好。但法官在審理外遇類型案件時,除了判斷是否確實存在出軌外,還會審酌外遇程度、被告經濟能力等其他狀況。像本案中因為法官認為只有妻子一方存在外遇,也沒有其他更越界的證據,只針對妻子開罰10萬元,與丈夫在法庭上要求的80萬相差甚遠。
其實10萬元在一般的外遇賠償案件中已經算是不錯的賠償金了,外遇再怎麼可惡終究是民事案件,有些生活困難的被告法官也不忍心判太多,以免害對方生活陷入困難。且加上民事訴訟原告在提告前,必須先依求償金額繳納一定裁判費,告得越多自然也要繳越多,就算法官有要求對方賠償,對方也僅針對判決的賠償金來繳納,其餘沒要到的部分裁判費依然由原告承擔。繳出去的錢也不會因為判賠金額比較少而拿回來,所以告越多有時候反而更吃虧,實際要到的少許賠償金恐怕都還不夠補回裁判費。關於裁判費說明,可參考【民事訴訟費用的計算方式】一文,內有更詳盡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