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條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民法第2條
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
民法之所以稱為民法,便是因為它貼近「民眾」,但也因為如此,民法不可能像刑法那般規定得如此全面,隨著科技進步與時代變遷,修法始終趕不上每天的變化。於是才會出現「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這個樣特殊規定。
比較常見的「習慣」好比是「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房屋仲介的傭金抽成」這類我們常看到卻又沒有法律強制規定的金錢民事問題,儘管沒有特別規定的本意還是希望尊重當事人的意思並給予協調彈性,但若因為此類案件鬧上法院,法官在沒法律可以參照的狀況下,就會依照習慣行情來審酌。
雖然將習慣作為法規來用難免會讓人不安,但法律也不會這麼沒底線,有習慣就非得參照不可。若法官認為那習慣有違背社會秩序或善良風俗,甚至給人民帶來不良影響,還是可以拒絕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