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取貨付款怎麼辦?不取付會坐牢嗎?您想知道的取貨付款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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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商店下單後,突然不想買了,但賣家一直用強硬的威嚇口吻說不取貨就要提告,該怎麼辦呢? 聽說消保法有七天鑑賞期的規定,也適用在網路購物嗎?

  網購實在是相當便利,只要按按手機,想要的東西過沒多久就會出現在住家附近的便利商店了。甚至沒有信用卡的學生也可以很輕鬆買到喜歡的商品,畢竟東西是寄到便利商店而不是家中,錢可以在便利商店付,整個交易過程不會被大人發現,可以說是個福音。

  但在商品寄來的過程中,難免會遇到一些「突發狀況」。可能是商品突然不想要了,或是臨時發現自己根本沒那麼多錢可以買。不論是什麼原因,總之都算是碰上「在取貨前突然不想買」的狀況。這究竟該怎麼辦呢?

 

網購買家不取貨付款常見問題集

 

💡賣家太急躁七天還沒到瘋狂催取貨

 

  可能是先前遇到太多次沒按時取貨付款的狀況,有些賣家會在商品送達指定門市後開始照三餐催促買家去取貨。有些買家可能工作忙碌,甚至都居住在外縣市只有周末才回家,根本沒辦法在寄達後馬上取貨。
  發現買家遲遲不去取件,賣家就會開始傳「不馬上去取貨就告」、「根本是騙子」這類看起來很兇又偏激的言論。買家心中自然是感到冤枉的,畢竟只是稍微晚了一點,並非惡意不取貨。被賣家弄得都不太想買了。

 


 

解決方式

  便利商店取貨付款的規定是七天,買方只要在七天內按時取貨,賣家不論說什麼或做什麼都用不著太在意,也沒有任何立場提告(提告也告不贏)。
  但如果賣家有因此而說出一些帶有危害買家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的言論,買家可以依照刑法第305條規定,對賣家提告恐嚇罪。

 

💡發現購物網站賣的可能是假貨

 

  SNS經常會出現「一頁式購物網站」廣告,文字敘述及配圖總是將商品描述得很厲害,甚至還有買多件折扣、免運優惠等促銷噱頭,吸引網友下單。
  直到下訂後才發現,其他購物平台有更便宜的同款商品販售,甚至無意間看到「一頁式網站會買到假貨」、「一頁式網站的商品都是大陸製」之類的網路文章,嚇得想趕緊取消訂單,卻聯繫不上賣家。

 


 

解決方式

  通常那類網站賣的都是大量同款商品,並主打「多帶優惠」來吸引消費者上門。倘若因品質疑慮想取消訂單,是沒有任何問題的。甚至依照消保法第19條規定,買家在收到網購商品的7天內有鑑賞期,可以無條件退貨。既然聯繫不上賣家又不想買了,只要在商品寄來後拒絕領取便可。
  但如果是特殊的商品(客製化產品、有保存期限的食物),因一來一往可能會毀損,或退貨了也會害賣家無法轉手賣出,買家恐怕還是得接受商品,否則賣方追究起來,還是要支付對方的損失。

 

💡不想取貨、沒取貨被賣家揚言提告

 

  在取貨前,突然發現自己不需要商品了,就打算乾脆對商品置之不理,等七天後自動退回。
  沒想到賣家似乎看出了買家的「計謀」,以強硬的態度表示「不取貨就告」,還拿出「詐欺、毀損、背信」等刑法上的罪名來給消費者施加壓力。害怕被告的買家只好硬著頭皮買下不想要的商品。

 


 

解決方式

  除非是比較特殊的商品(代購、客製化、有時效性產品),不然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買家在拿到貨物後7天內都可以無條件退貨,不用負擔任何費用,網購的取貨付款商品自然也包含在內。
  所以只要是基於「平常心」購物,沒有存心想害店家損失,稍微幾次不取貨付款是沒有問題的。

 

💡突然不想買了乾脆不去取貨

 

  我們有時候買東西可能是因為當下需要,即便網購出或時間再快,都可能需要至少兩天的時間才能收到商品,在這段期間內可能已經發現更好的替代方案,或發現買了沒幫助、已經不需要了。但商品都已經出貨無法取消了,讓人不知該如何是好。

 


 

解決方式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只要不是代購類產品、客製化商品、具有時效性貨物或食品,消費者都能在七天鑑賞期內無條件退貨。僅有少數一至兩件商品因為突然不想買就不去取貨付款並不會有任何問題,但如果同時是跟同一個賣家訂購大量商品又全部棄單,恐怕就有「故意陷害賣家」的嫌疑了。

 

💡下單或到貨後發現沒錢取貨

 

  「衝動」常讓人不小心一下子買太多東西,到了商品都寄來時才發現手上的錢根本沒那麼多。卻又擔心不取貨會被賣家提告、刷負評。但又不可能為了取貨去做一些非法的事,讓人進退兩難。

 


 

解決方式

  如果購買的東西不是比較特殊的代購商品、客製化產品、有時效性物品,因為沒錢而有一至兩件沒取貨付款,可以視為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的「在七天鑑賞期內退貨」,原則上不會有什麼法律上問題。至於負面評價和不良紀錄的部分,就要看各購物平台和賣家本身的規定了。

  但如果曾經有多次不取貨記錄,或單次不取貨件數太多,就很難推托說自己不是故意的。尤其如果都是向同一位賣家購買,就不免讓人認為是為了讓賣方損失運費才惡意不取貨。

 

💡想取消訂單卻聯絡不上賣家

 

  最常發生在社群媒體上出現的一頁式廣告購物,有些買家在發現其他平台有更便宜的同款,就會希望賣方在出貨前幫自己取消訂單。但這時就換賣家不太高興了,覺得好不容易可以「誆騙(當然這是比較嚴重的說法)」一把,肥羊卻想在這時候開溜,就只好在出貨前先把賣家封鎖、當作沒看見,出貨後再解除封鎖,用惡劣的態度逼迫買家取貨。

 


 

解決方式

  這種強行出貨不尊重買方的行為,買家大可不予理會。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只要不是客製化或具時效性產品,即便是商品已經出貨了,買家在到貨前都有權利退訂。但如果是性質比較特殊的貨品,退貨後賣家也沒辦法另外賣出去,就無法取消訂單。

 

💡取貨姓名有誤遭到退貨

 

  為了防止包裹遭到他人冒領,店員有時候會要求顧客出示證件來「驗明正身」。但有時候商品是親友購買,可能不小心忘了換成取件者的姓名。甚至有些人會故意取一些看起來就不是人名的尷尬名稱,取貨時有很大的概率遭到拒絕。而這些無法被順利取走的商品,在七天後就會自動退回賣家手上了。

 


 

解決方式

  像這樣是「真的需要商品」又「不是故意不取貨」的情況,如果願意好好溝通,賣家通常都會包容。如果願意表示幫忙負擔退回所損失的運費,大部分的賣家都會願意再寄一次來完成交易。罪刑的方面,由於沒有任何犯罪意圖在先,也不用擔心遭判刑。

 

擔心不取貨會犯的罪

 

  不取貨付款的買家,最常聽到賣家說要告自己「詐欺罪」、「背信罪」、「毀損罪」,先不論這些「罪」是要被罰錢還是抓去坐牢,光是聽到「罪」就足以讓人心生畏懼,怕被告了會留下前科,影響往後人生發展。

  但其實無論是「詐欺罪」、「背信罪」還是「毀損罪」,都只會針對「故意」行為來做懲處。只是單純偶爾一兩次發生望拒取貨或買錯商品乾脆不領的狀況,是很難會有「罪」的。

  下面就來一一探討,是什麼狀況的不取貨付款才會觸犯這三條罪刑:

⚖不取貨詐欺罪

  刑法上的詐欺罪,必須有「故意讓人受財產損失」的意圖。雖然不取貨可能會害賣家因此損失運費,但那並非出於「故意」的心態。所以「最多」也只需要賠賣家寄送至便利商店的運費損失,不會有任何罪刑。
  但如果是同一時間購買了大量產品又不去取貨,或是針對某特定賣方擁有多次不取貨紀錄,便會被認為是故意為之,這時候就很難推拖責任了。

⚖不取貨毀損罪

  在生活中弄壞東西是在所難免,但只要不是故意破壞,賠錢便可了事。
  根據刑法條文規定,要成立毀損罪,除了要「故意」為之,還得「讓物品不堪使用」。因為不取貨導致退貨且形成不堪使用的狀況,除了「有保存期限的食物」之外,實在很難有什麼東西能因為不取貨就「被惡意毀損」。
  可見要因為不取貨提告毀損成立,必須是「『故意』訂購食品不取」的情況。

⚖不取貨背信罪

  比起前面的詐欺罪與毀損罪,被告背信罪是更不可能了。背信罪的成立要件除了基本的「故意為之」外,還要在「替他人處理事務」的狀況下才會觸犯。
  網路購物不管怎麼看都不可能是「為了『賣家』處理事務」,雙方在法律上只有買賣契約的關係,並沒有涉及到雇傭、承攬、委任等其他問題。所以無論如何,縱使買方是惡意不取貨,也沒辦法告成背信罪。

 

不取貨付款真正該擔心被告的狀況

 

⚠同一買方大量訂購商品不取貨

 

  雖然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網購買方在收到商品後七天內有鑑賞期,臨時改變心意有一兩件商品不想取貨是沒關係的。賣方想告詐欺罪,必須買方符合「故意」的要件。也就是說,除非買家和賣方有所過節,或是惡意以他人名義訂購大量商品,在購買時就先抱著「打算棄單不取件」的想法,讓賣家因而損失大量的運輸成本,才會有可能觸犯刑法第355條的詐欺罪成立。否則賣方最多只能要求買方負擔運費虧損(屬民事訴訟的範圍)。

 

⚠賣家所有運費損失可向買家求償

 

  根據民法第184條第一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這就好比是我們不小心弄壞別人的物品,即便不是故意,但也確實造成他人損失。受害者在此時就能夠依照此條來向對方請求賠償,賠償範圍最多也只能在受有損失的範圍內。簡單來說,就是一個一百元的杯子被打破,最多也只能請求一百元的損害賠償,不能獅子大開口要求賠償一千元。同理,因為買家不取貨害賣家無故損失了一來一往的運輸運費,賣家可以依照此條來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買家負擔。

 

⚠無法轉賣的棄單商品須全部買下

 

  就算買家是在七天鑑賞期內將商品退回,但某些東西本身性質就比較特殊,退貨後賣家也很難再賣給下一個人了。像保存期限較短的食物(水果、鮮乳),如果將運送的時間也算進去,送至便利商店等了七天後遭退回,最快也要過兩個星期商品才會又回到賣家手中,那時候食物可能都已經無法食用了。

  此外,客製化商品也會遇上類似狀況。最常發生爭議的便是海外代購產品,因為物品在國外,有時候又是預購,等收到貨可能都半年過去了。商品對買家而言恐怕早就不需要或是失去吸引力,被棄單的風險就相對大增。所以才會有很多經營代購業的賣家會先收取部分訂金或全額才開始進行代購服務。這類商品如果運氣好,恐怕還能找到其他買家接手。
  另一種客製化產品,就是特別訂做的東西,像是「上面印有他人照片的馬克杯」、「刻有情侶名字的對戒」,可能在賣方完成後突然接到買家的通知說不需要了。這種東西即便不出貨賣家也沒辦法賣出去,只能自行吸收並銷毀。

  這類賣家無法轉售的物品,賣家可以依照民法第184條第一項規定,向買家要求負擔商品的全額或將其「買下」。就算買家不是故意的,卻也已經造成了賣家的損失。所以特殊類型的商品,還是盡量老實買下,否則之後賣家提告起來,不但還是要全額付清,還得負擔敗訴的民事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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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
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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