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民證怎麼申請?我會有前科紀錄嗎?申請方式與犯罪求職相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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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犯罪不一定會在良民證上留下前科;良民證上沒紀錄不代表沒犯過罪。良民證的全名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自己的良民證只有自己可以申請(可寫委託書請他人代理)。是警方依照法規來執行判決確定的刑事案件而做成的紀錄。

  人人都聽過良民證,但對它有實際認識之人實在少之又少。大多數人對良民證的既定印象是「只要曾經犯罪留下前科便會留下紀錄」,這也使不少更生人認為只要自己曾經有犯罪,人生就「毀了」。其實這樣的概念並不全然正確,雖然有前科也確實會留下紀錄,但不意味著所有前科都會有紀錄;即便有,那紀錄也不是永久的。今天的法律教室,將會帶大家來更進一步認識所謂的「良民證」。

 

良民證是什麼?上面有全部犯罪紀錄嗎?

  大家常聽到的「良民證」其實就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從名稱上可以看出,毫無疑問是由警察方面發出,如果有良民證的需求也必須至警察局提出申請。

  會留下所謂的「前科」除了必須是①判決定讞②沒有緩刑宣告③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最常見的拘役、罰金等因為太過輕微所以不會被記入良民證中(這不意味著鼓勵犯罪)。縱使留下犯罪紀錄,只要沒有在④五年內再次犯下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就會把「前科」從警方紀錄除去。由此可見,要留下長期犯罪紀錄對守法的大多數人而言並不是那麼容易的事。

  但這邊需要特別留意,被緩刑並不代表良民證上完全不會出現紀錄。只要緩刑期間還沒過,紀錄還是會存在的。舉個簡單的例子:被判處2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兩年。接受緩刑的話,過兩年後良民證上的紀錄就會自動消除,如果沒有接受緩刑(含接受罰金)或緩刑被撤銷,則需要過五年後才會被消除。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第1條

  • 為規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申請及核發,特制定本條例。

第2條

  •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第3條

  • 本條例所稱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係指警察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所作成之紀錄證明。

第4條

  1. 現在或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有居留、停留紀錄之人民,得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
  2. 前項申請人為未成年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申請人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

第5條

  • 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應於受理前條申請之次日起三個工作日,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但須向有關司法、軍法機關查詢者,不在此限。

第6條

  •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1. 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2. 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3. 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4. 受免刑之判決者。
    5. 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6. 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7. 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41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第7條

  • 申請人對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內容有異議時,得以書面檢具證明文件,向原核發之警察機關申請查證;經查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應予更正;其與事實相符者,不予更正,並應通知申請人。

第8條

  1.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一、受通緝尚未撤銷者。
    二、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尚未執行或執行中者。
  2. 前項不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原因,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3. 申請人收受前項通知,得以書面檢具證明文件,向原通知之警察機關申復。
  4. 前項警察機關受理申復後,應即查證;其有理由者,應即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無理由者,應予以駁回,並通知申復人。

第9條

  • 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收取費用;其費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10條

  • 本條例所需文件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11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申請辦法

  良民證與大多文書申請方式一樣,可以到警察局直接申請,也可以上網申辦。無論何種方式拿到的良民證都是一樣的,收費也相同。以下就將兩種申請方法皆分享在此,也附上申請時比較常遇到的各種問題供網友參照。

 

💡網路申辦

 

流程

  1. 申請人至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網頁線上填寫申請表格。
  2. 於線上申請後第3日起30日內攜帶應備物品(受托領件者亦須攜帶身份證明文件)至本局外事科驗證。
  3. 繳交證書費:依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收費標準」規定,每份新臺幣100元,同一次申請2份以上者(證明書內容均應相同),自第2份起每份收費新臺幣20元。
  4. 領取繳費收據。
  5. 憑繳費收據臨櫃領取證明書。本局提供代為郵寄服務,請自備掛號回郵信封。

 


 

應備物品

  1. 臺灣地區有戶籍國民:
    (一)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各1份(正本驗畢歸還),或戶口名簿正本及影本各1份(正本驗畢歸還,另需出示有相片之證件)。
    (二) 需於國外使用或登載英文姓名者,應另檢附中華民國護照基本資料頁影本1份。
  2.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其他相關證件正本及影本各1份(正本驗畢歸還)。
  3. 外國人:護照或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證)正本及影本各1份(正本驗畢歸還)。
  4. 委託他人代為領件者:受委託人應於領件時同時出示雙方證件。
  5. 若需郵寄服務,需自備掛號回郵信封。

💡臨櫃申辦

 

流程

  1. 備妥應備物品。
  2. 親至警察局外事科。
  3. 繳交證書費:依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收費標準」規定,每份新臺幣100元,同一次申請2份以上者(證明書內容均應相同),自第2份起每份收費新臺幣20元。
  4. 領取繳費收據。
  5. 憑繳費收據臨櫃領取證明書。本局提供代為郵寄服務,請自備掛號回郵信封。
  • 只能申請自己的良民證,可寫委託書請他人代理申請。

 


 

應備物品

  1. 申請書一份。
  2. 本國國民:
    (一) 檢附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正反面)各一份(正本驗畢歸還)或戶口名簿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退還,另需出示有相片之證件)。
    (二) 須英文證明者,英文姓名請按護照上英文姓名填寫並檢附護照正、影本(基本資料頁)。
    (三) 申請人為未成年人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申辦之。
  3. 外國人:請附護照或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證)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4.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其他相關證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退還)。
  5. 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
    (一) 委託人及受託人應於申請書或自行繕打之委託書簽名或蓋章。
    (二) 受委託人應於申辦時提出身分證明文件。
  6. 若需郵寄服務,需自備掛號回郵信封。

(參考來源:我的E政府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線上申請平台

(來源: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網頁

 

💡申請良民證要錢嗎?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收費標準第2條

  • 申請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者,應繳納證明書費用每份新臺幣一百元。同一次申請二份以上者,自第二份起每份收費新臺幣二十元。

 

💡只要有申請就一定可以拿到良民證嗎?

 

 

💡良民證申請後多久可以拿到?

 

  如果沒有什麼犯罪紀錄,原則上半小時內可以拿到。比較慢的狀況下也僅要二至三日。

 

其他您關心的良民證與前科問題

  沒有人會平白無故向警察局申請良民證,往往是有工作需求或被問起才不得不去辦理。當然也有曾經被判刑定讞之人會擔心自己的人生就此完蛋,想申請良民證來確定一下上面究竟是怎麼描述自身的犯罪紀錄。

 

💡良民證沒紀錄不代表完全沒犯過罪?

 

  多數民眾對良民證的了解十分有限,常常以為要看一個人有沒有犯罪只要去聲請良民證即可。但事實卻是如同前段所述,只要罪不夠重五年內沒有被判處有期徒刑,根本不會留下前科。雖然良民證已經足以證明當事者的「清白」,但這並不意味著只要良民證上沒有任何紀錄就表示沒犯過任何罪。

 

💡哪裡可以得到更完整的犯罪紀錄?

 

📖法院前案紀錄表

  • 人民過去曾經因涉嫌犯罪而經偵查機關調查或經過法院判處罪刑之情形的紀錄。檢察署或法院所紀錄的「被告前案紀錄表」則記載有關於被告的下開紀錄:
    1. 偵查階段被檢察官簽結、起訴、緩起訴等。
    2. 審判階段被法院判決有罪、無罪、緩刑等。
    3. 執行階段被執行易科罰金、拘役、徒刑、假釋等。
  • 通常一般人都簡稱為:前科表。

(參考來源:司法院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一款

  • 個人資料:
      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比警察刑事紀錄更完整詳細的「前科紀錄」,就只剩下法院所留存下來的「前案紀錄表」(又被社會大眾稱為「前科表」)、地檢署保存的「刑案紀錄資料」。不論是被起訴並審判的犯罪紀錄,還是偵查階段檢察官的作為,都載得清清楚楚。

  儘管所有人的「黑歷史」都能在前科表內展露無疑,但這紀錄並像警察那邊的刑事紀錄那麼容易得到。這些紀錄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第一款中「個人資料」的定義,除了公開在「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中能查到的內容外,其餘皆不對外公開,就算是本人也無法取得。會這麼做的原因其實不外乎是想保護當事人,對於不是很重或服刑完畢的罪責,再多做苛責並沒有太大的意義。此外,不起訴案件由於罪證不足,所以也不會被記錄在前科表內。

  就算法院、地檢署方面有更完善的前科紀錄,但並非唾手可得的資料,想申請也必須是當事人自己來,雇主、配偶等人都無法取得。所以千萬不要因為曾經被起訴過認為自己是個有汙點的人就自暴自棄,國家方面會不斷給予心存善念的人民改過自新的機會。

 

💡雇主可以要求員工提供良民證嗎?

 

⚖就業服務法第5條

  1.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2.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

 


 

  良民證和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一樣,屬於帶有個人隱私性質的身分證明文件。依照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在面試獲錄取員工時,不得要求提供和工作無關的資料。

  在應徵大多數工作時,也很少碰上會要求提供所謂良民證的公司。但如果碰上了,可以先反過來詢問對方要求提供良民證的原因,確認過屬於工作需求的一部分後再行提供。如果該公司說不出原因又因求職者不提供良民證而拒絕錄取,那便是公司方面違法,依法可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65條)。

  坊間常見需要良民證的工作通常都是與人有直接密切接觸或涉及人身安全的職業,像是有計程車司機、保全等。但如果連普通的行政工作、便利商店店員都被要求提供,那就要注意是不是雇主本身對法規不瞭解,或是工作本身有什麼奇怪的地方。

 

💡什麼類型的工作可能會受到前科紀錄影響?

 

  犯罪前科一般人是不能隨便查詢的,只有司法人員因辦案才能查。而會影響工作的情形,通常是某職業或行業須登記或具特定資格者,都會規定消極資格,消極資格例如曾犯某某罪,經判刑確定者。也就是有特定的情形,即不得擔任某個職務或從事某項工作。例如:

  1. 公職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第1項
  2. 計程車駕駛─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1項
  3. 保全人員─保全業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
  4. 教師及教育人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項、教師法第14條

(來源:台灣高等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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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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