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林茶室米酵菌酸食物中毒案,店家要付多少賠償金?

Eating healthy f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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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3月中下旬,台灣發生了先前從未出現過的「米酵菌酸」中毒事件,不少曾光顧過店家的客人在食用過河粉、粿條後,都出現嘔吐、腹瀉等身體不適症狀,直到有人不幸身亡解剖遺體後才發現狀況並不單純。

  筆者之前也不明白何謂米酵菌酸,上網查資料後才發現原來是經由某些特定發酵產生,甚至人類只要吃下1到1.5mg就可能會死亡,可以說是相當毒。

  隨著事件在新聞上曝光,也爆出越來越多食物中毒案例,但願他們都能夠早日恢復身體健康,也希望逝者能夠安息。

  

食物中毒求償,一定要有醫生證明嗎?

  無論是何種類型案件,在法律上都很講究證據,食物中毒自然也不例外。就算狀況很嚴重、影響很多人,也不能在毫無證據的狀態下就認定是店家的錯。檢察官、法官都不是醫療方面的專業人士,無法在沒專家的保證下,就認定客人絕對是吃了該食物才中毒的,所以看醫生、讓醫生提供就診紀錄,絕對是求償過程的必經之路。

  也許有人會問,當下不太舒服沒想太多,過幾天看新聞才發現是食物中毒,這都來不及去看醫生了該怎麼辦?現在才去找醫生來得及嗎?這部分說真的我們也不太清楚,畢竟我們的專業是法律,對於醫學是一竅不通。但還是會建議您盡快去就診,也許還有辦法檢測出體內有殘存毒物;加上食物中毒即便現在沒感覺了,但說不定還是會留下後遺症,看個醫生還是比較保險。

  

食物中毒可以透過哪些法條來要求賠償?

 

消保法的食物中毒賠償責任

⚖️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

  1.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2.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3.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買東西的爭議,大家第一個想到的都是消保法,畢竟店家提供商品,我們客人也是基於信任才去消費、購買。如果客人因此吃出問題,就算能夠證明店家沒有過失,也只能減輕賠償,不能完全免除責任(也就是無過失責任)。

  

民法的食物中毒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

  1.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2.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1-1條

  1. 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2. 前項所稱商品製造人,謂商品之生產、製造、加工業者。其在商品上附加標章或其他文字、符號,足以表彰係其自己所生產、製造、加工者,視為商品製造人。
  3. 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與其說明書或廣告內容不符者,視為有欠缺。
  4. 商品輸入業者,應與商品製造人負同一之責任。

⚖️民法第193條第一項

  •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第一項

  •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在民法上,可以用來請求損害賠償的條文很多。除了醫藥費、身體永久傷害、精神損失外,要是因此往後失去工作能力,也必須負擔將來可能損失的薪水。雖然民法必須要能夠證明業者有過失才有辦法拿到賠償,但若是碰上比較重大的傷害,提起民事訴訟來求償能得到的金額是相當可觀的。

  

食安法上的食物中毒損害賠償相關規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6條

  1. 食品業者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第十款或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時,應負賠償責任。但食品業者證明損害非由於其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2. 消費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並得準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提出消費訴訟。
  3. 如消費者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計算。
  4. 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同一原因事件,致二十人以上消費者受有損害之申訴時,應協助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條之規定辦理。
  5. 受消費者保護團體委任代理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訴訟之律師,就該訴訟得請求報酬,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後段規定。

  

  食安法上並沒有損害賠償的相關具體規範,而是建議受到損害民眾以消保法來請求賠償,甚至如果受害人數過多(超過二十人),縣市政府還必須主動協助民眾解決該案件。所以如果是像寶林茶室這樣集體食物中毒的案件,台北市政府是必須協助處理的,受害者可以放心將案件交給政府單位。但如果是食物中毒個案,就必須辛苦一點自行走流程了。

 

餐廳倒閉、沒錢賠償,就這樣算了嗎?

  目前已經確定寶林茶室案件因為有投保保險,所以不至沒錢賠償。不過,可不是每個食物中毒案件都能這麼順利索賠,有的路邊攤甚至連保險都沒有。雖然很遺憾,但沒錢並非法律問題,就算罰得再重、直接判終身監禁,對方也變不出錢來賠。

  這時候的受害者只能透過提起民事訴訟、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取得債權憑證這類方式,先保有「債權」,等對方將來有錢後,再進一步索取賠償。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法定時效(法院判決確定後請全權時效為五年),在期間內若沒有拿到賠償,可在時效快過的時候重新聲請強制執行讓時間重新計算。

  以上方法聽起來有點被動,甚至如果被告一輩子都沒錢賠,無論聲請幾次強制執行都沒用。但這已經是在法律上唯一的解決辦法了,想拿到賠償就真的只能辛苦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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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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