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的債務不斷被銀行追討,什麼時候才會超過時效不用還?

Pig Bank And Mo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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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世上可沒借錢不用還這麼好的事,但如果債務過於龐大到還不起,反而會給人帶來過多壓力。如果能減少一點也好,可以少還一點都是種解脫。

  對於負債累累的人而言,恨不得追溯期過後就不用再還了,畢竟成天被討債非常痛苦,甚至是如果哪天債權人不在了,也沒有其他繼承人,債務就可以徹底一筆勾銷。但這樣的想法也只能埋在心裡,隨便說出去除了會被認為欠錢不還、不要臉之外,也不會因此就不用還債。

  若真不想被追討,合理的解決方式除了乖乖還清債務外,就只剩債權人主動放棄了。

  

追訴期是什麼?為什麼法律上要有追訴期規定?

  相信大部分的人都聽過所謂的「追訴權」,雖然對具體定義不太了解,也多少能猜出是「到了某個日期後就不怕被告了」。儘管這麼理解不完全錯誤,但依然要視狀況而定。

  會有追訴期的規範,除了讓法官審理案件更容易、以免時間過太久蒐證困難外,也是避免可能成為案件被告的一方整天有個把柄被他人抓在手裡、時時都要提防被告。所以就算是還沒過追訴期的案件,都會建議能告就盡快提告,拖太久恐怕只會被法官認為是「押著底線來亂的」,因為這樣只會給法院增加調查方面的難度。

  

討債的追訴期有多久?沒討到就不用還?

  首先,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的追訴期不同,本文提到的討債屬於民事,根據民法第125條規定,時效是15年。這對於恨不得馬上不用還錢的債務人來說,可能有點嫌太長,但其實換個角度想,若是真的有心想還款,這15年就算無法全部還清,也多少能還上一點。

  但這15年並非過了就不必還錢,而是要看債權人是否有在這段期間內積極追討。債務人若是討不到錢,可向法院聲請債權憑證,債權憑證上有日期,債權人在這段期間內可直接憑債權憑證向債務人討債,不用辛苦每次都重新打官司。若是在這段期間內債務人沒有還清債務,則必須重新換發債權憑證。如果已經拿到了債權憑證,就不會受到原本的15年約束,而是會藉由換發債權憑證無限延續,直到還清。

  

負債太多還不起,有什麼辦法可以通融或是不還?

  欠錢屬私人問題,法律上不會過多干預,但以理而言,借錢還是必須還。如果真的還不起或實在很不想還,恐怕只能與債權人溝通,若債權人不願意,可以尋求律師出面協助。不過,對於已經負債累累的債務人而言,恐怕沒錢再請律師幫忙了。若積欠的金額不大,還是建議與債權人溝通更好的償還方式,拿出誠意來談,債權人也不會咄咄逼人。要是金額稍微大一點,該省的錢還是不建議省,讓律師協助降低債務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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