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戀中的情侶,無論什麼山盟海誓都敢立。相信不少人都有過這類經歷,甚至在有過不少交往經驗後,也依然還是會與下一任對象繼續「至死不渝」。但這樣感人的愛情神話,大部分的人都知道是隨口說說,就算分手了,也不太有人刻意追究。會特別在意的往往是恐怖情人或遭到拋棄的一方。
民法上說,契約只要雙方達成共識就有效,不以白紙黑字為限。那這樣的愛情契約,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有什麼方法可以保障效力呢?
永不分手協議在法律上的效果為何?為什麼無效?該怎麼做才有效?
和誰交往、戀愛、結婚,這其實牽扯到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權,契約的效力是民法而已,無論內容再怎麼言之有理,都不能逾越憲法的規範。所以會無效的點就是卡在這裡,沒有任何契約可以對抗憲法。
就算真的受到交往契約影響永不分手,但等到了結婚時,又會再次受到憲法的規範。跟一個早已不愛的人永遠綁在一起不能分手也不結婚,只會浪費雙方時間,搞到大家都很累。
至於該怎麼做才能確保這段感情永不結束,在法律上只能說無解。但還是可以透過情感諮商、參與兩性課程來鞏固雙方情誼。感情穩了,就不用擔心會不會分手的問題了。
說好永遠不變心、不分手,被劈腿了。可以提告求償嗎?
無論再怎麼相愛,只要還沒結婚就什麼也不是。被劈腿、被渣頂多上匿名網站抱怨討拍,也無法透過法律來求償什麼。甚至抱怨時還得掌握分寸,要是沒拿捏號被發現雙方身份,還可能被告妨害名譽。
但已經訂婚的狀態下就不同了,根據民法第977條規定,訂立婚約後還搞外遇,可以要求無條件解除婚約,並請求相當金額的賠償。
若想保障感情長久,該簽怎樣的協議?
唯一比較能拘束的其實也只有「婚約」而已,因為訂下婚約後,無正當理由任意解除的一方必須賠償對方損失。但這其實也只是治標不治本,因為訂婚後沒有要求絕對要結婚,並且隨時都能解除婚約。甚至如前面所說,要是真的都不愛了,結婚只是將兩人推向更深的地獄,沒任何好處。
千萬不要想著靠強制力來綁住感情,強摘的果實是不甜的。盡力充實自己、成為有魅力的人,就不用擔心對方變心。整天擔心對方離開自己又把自己搞到患得患失,反而會將對方越推越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