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集團常常會蒐集一堆人頭帳戶來讓受害者匯款,並且利用各個帳號讓贓款互相流通,以達到洗錢、讓警方難以追查到源頭的目的。這也是為什麼很多詐騙案件只會抓到許多一問三不知的人頭戶,而罪魁禍首依然逍遙法外,就算人頭戶去坐牢了,也難以從根本杜絕詐騙行為,只苦了那些因此成為警示帳戶之人。
為了防止這樣的狀況發生,立法院在2023年5月下旬通過了「洗錢防制法」修正案,增加「人頭帳戶罪」,希望從根本來杜絕詐騙產生。
保護帳號是個人義務,就算不知道會被拿去用來詐騙,也該有警覺!
⚖洗錢防制法第15-2條第一項
-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雖然人頭帳戶看起來很像是受害者,但要不是這麼不小心把帳號交給詐騙集團使用,也不會有其他人的財產被騙。曾經有人主張過「人頭戶除罪化」,但這樣只會讓人民對於帳戶保護意識更薄弱,使得詐騙更加猖獗氾濫。以刑法上的「未必故意」來解釋,就是我「沒有允許對方把我的帳號拿去做詐騙用」,但即便我知道「帳號被拿走有可能被拿去做違法用途」,我還是「甘願冒著這樣的風險把帳號交給對方」。
訂立具體的法規並加強懲處,可以讓人民更有危機意識,被發現有提供帳號給他人的行為,就算還沒被拿來詐欺、洗錢用,也會被警方告誡提醒。但如果是買賣帳號、依次給予多個帳號、累犯被抓到,則是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且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無故蒐集一堆帳戶(無論虛擬還是實體),還沒開始騙也要罰!
⚖洗錢防制法第15-1條
- 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 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 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 以期約或交付對價使他人交付或提供而犯之。
- 以強暴、脅迫、詐術、監視、控制、引誘或其他不正方法而犯之。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給帳號的要罰,那蒐集帳號的詐騙集團更是可惡。雖然以後的行為有新法可以拘束,但這法規畢竟是在詐騙氾濫後好一段時間才施行的,對於以前的行為很難開罰,便訂立了本條規定從詐騙集團下手。甚至這邊的刑責並非以「開始騙」為限,只要有無故蒐集他人帳戶的舉動,就應該受到懲處。